房产税政策规定_一文解析房产税相关文件(上级相关文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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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阅读提示词:房产税政策规定、房产税属地征收文件、房产税文件政策
房产税最开始是1986年9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并在2011年1月8日修订一次延用至今。
根据条例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个: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2,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税率为1.2%)
3,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征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1,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即房产税是按年征收,若是出租住房一次收取多年租金,也需要分摊至租赁各年份纳税)
二:对于房产税原值的确认,国税发〔2015〕173号文件:
1,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对于更换房屋设备,可以扣减其原设备价值,计入新设备价值,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部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关于土地价款的确认,财税〔2010〕121号文件:
1,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而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例如:某工厂2016年1月6日取得一块土地,占地面积3000平米,每平米地价1000,建面积是1300平米,该企业2017年3月5日开始施工建设,2018年7月28日建设完工,建设房屋发生材料及建筑工程支出400万,人工支出100万,支付的相关税费80万(计入成本的),那么此时如何确认固定资产与房产税?
建设期间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摊销金额是否需要计入在建工程?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1,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1,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对于上例中的房屋建设期间的土地摊销金额是否属于建设房屋达到预订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呢?(如果不修建房屋该土地任然是需要摊销的),按准则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应该将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分别处理,只有在难以分配的时候才全部计入固定资产(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能分别计算处理的,土地价款就不用计入房屋的相关成本,即不计入房屋的固定资产核算而是直接分配计入相关损益)。
而对在建设期间土地的摊销额是否需要计入固定资产核算,我认为只要数据处理正确不存在不清晰的,在会计核算上其实都是可以的,但是在实务中直接计入相关损益可以避免了后期计算房产税确定房产原值的不准确性,造成重复计税,因为一旦房屋的固定资产中计入了土地的摊销价款,房产税则还要计算一次土地价款,相当于多算了一次土地价款。
则上例中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580万
借:固定资产 580万
贷:在建工程 580万
房产原值=580万
容积率=1300/3000=0.43小于0.5,则按2倍计算
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款=3000*1000*1300*2/3000=260万
房产税计税原值=580+260=840万
房产税纳税义务终止:财税〔2008〕152号文件
1,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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