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税盟于江五种情形由付款方“反向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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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税盟于江
五种情形由付款方“反向开具发票”#中税盟#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一、收购单位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自产农产品,支付农民个人款项。
二、收购单位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收购废旧物资。
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售废免税\\"和\\"购废按10%抵扣\\"政策。废旧物资收购单位改为开具普通发票,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从2009年到2022年,虽然不再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但是收购单位还是可以开具“收购行业”通用发票。
从2022年3月1日起,纳税人境内收购再生资源,应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免税的,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无法申领发票的,应取得销售方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由此可见,至此收购废旧物资不再由收购方开具收购发票。
三、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
四、国家电网公司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由国家电网公司开具普通发票。
五、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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