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客户看的案例:炫耀一时爽,无效泪两行

   时间:2022-09-28 22:06:54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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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是专利申请授权的三大要素之一。在实践中,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发明创造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和创造高度,但由于发明人不了解专利授权要求,技术计划在申请日期前披露,相关申请因不满足新颖性而被专利审查部门拒绝。为了避免这种遗憾,下面的小边将带您了解专利法中现有技术的披露方法。场景一 NO.新的研究成果是先发表论文还是先申请专利?近年来,随着我国不断加大对科技研发领域的投入,各大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数量不断攀升。事实上,许多高校和科研人员在不断探索科研问题的同时,往往注重发表学术论文,而忽视了专利申请。由于学术论文侧重于机理讨论,其发表并没有严格区分新颖性,即使技术方案已经公开,也不会影响其顺利发表。然而,对于专利,其申请有严格的新颖性要求,这也是许多研究人员在取得科研成果后优先发表论文的重要原因,导致专利申请提前披露。因此,有了新的研究成果,应先申请专利,再发表学术论文。这样,在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授权保护,也不会影响相关学术论文的后续审查和发表。发表学术论文是公开出版物的常见方式。出版物披露是指技术信息的书面披露,其载体不限于纸张,还包括胶片、电影、存储设备、CD等其他类型的信息载体。这种披露方式的主要特点是相关信息处于公众想知道的状态,公众可以反复搜索相关信息。场景二 NO.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是先参展还是先申请专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展示技术的平台层出不穷。许多人在这些平台上推广或展示他们的技术或产品。殊不知,随着展示方式的进行,这些技术或者产品也暴露在更多人的面前,一旦这些产品或者技术具有足够的创新性,如果没有及时申请专利,除了会引起他人优先申请之外,也会因为过早公开自己的技术或者产品,而丧失新颖性,失去专利授权的可能性。某案中,A公司享有独家实施商用动画游戏机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B未经许可,公司生产、销售专利产品。一审认定B公司侵权A公司。然而,在二审中,B公司提交了A公司参加展览的现场拍摄地图,证明专利设计在申请日前已公开知道,被起诉侵权产品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二审法院认定,从证据图片显示的背景环境和家具布局来看,结合用户首先发布了参加展览的动画邀请函,然后在展览布了这些图片。B公司的证据高度证明,本案专利产品已在国际工业展上展示,早于本案专利申请日,构成公开使用。支持B公司现有的设计抗辩,不承担侵权责任。可以看出,如果专利在展会上公开展示,恶意竞争对手将首先制造和销售,这将给真正的专利权人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参展企业应在参展前向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再次行使专利优先权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参加展览是使用的常见方式。公开使用,包括通过制造、销售、使用、展览等行为,使产品处于公众可以知道的状态。与出版物披露相比,使用披露也可以称为实施披露,即相关技术不是通过纸上谈兵的书面文字,而是通过实际应用。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公开使用可以包括制造、销售、使用、展览等。场景三 NO.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否提前公开?目前,微信朋友圈已逐渐成为专利技术提前披露的新阵地。但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能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披露,不能一概而论,这取决于微信号及其朋友圈的设置。在某种情况下,自然人A起诉B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一审认定B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不侵犯专利权。A提起上诉,B公司在二审中提供证据证明A已提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专利技术内容。二审法院认定微信朋友圈信息可以清楚地看到用户发布产品图片的目的是销售和推广产品实物,不要求微信朋友保密,甚至没有明确或默示微信朋友不能转发,应确定产品图片自微信朋友圈发布之日起,从而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披露。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微信朋友圈已逐渐演变为推广产品的重要平台。为了达到销售目的,销售人员通常会自动通过微信朋友申请,朋友圈的权限也会设置为大家可见。信息发布后,他们也希望更多的微信朋友能主观地转发和宣传。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不具体的人,只要对产品感兴趣,都可以通过添加微信好友随意查看朋友圈。在这种情况下,微信朋友圈已经从私人社交平台扩展到网络营销平台。从信息传播的角度来看,它具有很大的社会开放性和市场价值,朋友圈有无限扩散的可能性。因此,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在朋友圈发布信息可以归类为其他公开方式。《专利法》规定发布的信息是否提前披露仍适用,即应遵循申请日前和公众知道两个要素。当微信用户对添加好友方式和朋友圈的可见范围进行限制时,对朋友圈内容可见的人就是专门或有限定条件的人,此时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因此,在这种设置下,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不会导致提前披露。除上述情况外,当没有证据证明出版商有限制信息传播的意图,也没有证据证明朋友有保密义务时,信息可以认定为提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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