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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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乎税务知识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二稽罚〔2022〕107号
温州***阀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76XD)
经我局于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1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温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方某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17年1月取得临海市星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17756550-177565552、17756540-17756549,金额合计1293333.34元,合计税额219866.66元,价税合计1513200.00元)上述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你单位于2017年1月认证抵扣,且你单位目前走逃失联,结合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非正常户信息、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情况等优势证据判定你单位与临海市星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临海市星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造成虚抵2017年度增值税、少缴2017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该行为构成虚开。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发票协查函;
4、资金对账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u003c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u003e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公告)文件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2017年度虚抵的增值税、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558590.67元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共计558590.6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58590.6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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