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务跨省

   时间:2022-05-11 07: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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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分公司跨省所得税汇总比例、总公司跨省税务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务跨省

一提到跨省分公司,大家都会想到汇总纳税,这里的汇总纳税主要指的是企业所得税。而提到汇总纳税,我们又不得不提到一个文件,那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有明确规定,总结纳税企业实施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当地预付款、总结清算、财务仓库转移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但事实上,根据第二兄弟了解,事实上,许多跨省分支机构没有总结纳税,被视为独立纳税人计算和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最终结算,独立纳税分支机构仍按自身情况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折扣。至于为什么在现实中这样做,有很多原因,有纳税人,也有税务机关的原因,有些纳税人太麻烦了(总分机构要记录,总结税,如果你想再次发布一份分摊表),你不会主动这样做。税务局在监督和实施方面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无论如何,如果你不主动提供信息,税务系统将为你维护一个独立的会计分支机构,而不是汇总。最后,本文件规范的总分机构汇总了各种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然而,不规范的总是不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当以法人为主体,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是合法的。因此,从去年开始,我们可能会发现分公司的突然申报限制了您不能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事实上,这也是一种纠错行为。分公司严格按照总机构的政策出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你独立纳税,你可以执行25%的基本税率。申报表中的小微企业直接设置为灰色,不能自行选择。因此,现在我们在成立分公司时,我们仍然需要按照标准政策处理税务问题。跨省分公司,您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2012012年第57号。1.分公司是什么?《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所有权,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所有行为的后果和责任由下属公司承担。经常听说分公司可以独立或非独立会计,什么是独立会计?什么是非独立会计?“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对其业务活动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非独立核算指分支机构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制度,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所进行的会计核算,总部完成综合会计任务。我想被派到一个大大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有自己的财务部门。除了我,还有两个会计师,一个出纳员。会计分别开立账套,每月向总部提交财务报表。这显然是一个独立的会计分支机构。至于非独立会计,我认为更多的理解是,所有的账单都是由总部统一核算的,作为总部的一部分。仔细想想,如果分公司有自己的业务,其实独立核算是最好的。毕竟你涉及到一系列的事情,比如开票、收款、报税、填写报表等。如果你分不清账目,其实挺麻烦的。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当然也没有注册资本,我们也可以从营业执照中看到。这是公司的营业执照。这是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没有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本,只有负责人。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但分公司也需要有启动运营资金,否则无法生存。一个公司资产的来源要么是股东投资(注册资本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要么是负债(如贷款等)。),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其主要运营资金来源实际上是总公司的分配。因此,独立核算的第一个分录一般是贷款:银行存款贷款:其他应付贷款-资金划拨-总公司那么总部也会计相应的会计借款:其他应收款-资金划拨-分行贷款:银行存款期末编制财务报表时,总部将获得分公司的财务报表并做出总结报表,内部交易将相互抵消。假设二哥税务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实收资本200万,2020年成立外省分公司二哥税务××同时,省分公司向分公司拨付了100万运营资金。总部:借款:其他应收款:-资金划拨-分行 100万贷:银行存款 100万分行:借:银行存款 100万贷:其他应付款:-资金划拨-总公司 100万除此业务外,总分公司没有发生任何业务。期末,分公司向总公司提交财务报表,总公司汇总后出具汇总财务报表(这里我们不称为合并报表)。从汇总草案中可以看出,分公司是独立的会计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日。总分公司汇总后,抵消内部交易,反映总分公司的总数据。200万资产,200万所有者权益。分公司后续业务、相应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将发生,汇总相对复杂,但不太难,根据总子公司合并报表,我们定期检查内部交易,做好抵消工作并不难。假如二哥税念××2020年,省分公司营业收入20万(均对外收入,不考虑增值税),营业成本10万,期间费用5万,总公司无业务。分录简化为以下三项。借:银行存款 20万贷:营业收入 20万贷:营业成本 10万贷:银行存款 10万贷:管理费 5万贷:银行存款 5万贷:期末,分公司向总公司提交财务报表,总公司汇总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如下。利润表,总部没有产生任何业务,分公司根据分录编制利润表如下,汇总后如下。资产负债表如下: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的资金是由分公司赚来的,汇总报表反映了资产(货币基金)和未分配利润增加的5万,实际上是分公司当前实现的收入。总结后,反映了总分公司的整体情况。当然,在实践中,总分公司的业务肯定比二哥案例中的情况要复杂得多,但一切都没有改变,事实上,一般的想法是这样的,但我们可以在实践中掌握细节。2.考虑到会计和报表编制,我们来看看税务关系的处理。说到税务关系,许多人会提到他们的独立会计和非独立会计。在相当多的人的意识中,独立会计意味着这种税收关系是独立的,需要独立申报纳税,而不是独立会计不需要独立申报纳税。事实上,这是不正确的。是否独立纳税与是否独立会计无关。无论是否独立,税收关系都是一样的。是否独立会计只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标准要求,而不是税收规定。我们从不同的税种来分析如何申报税收。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经营者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在当地申报纳税。因此,增值税一般在当地申报纳税,即分支机构自行开具发票、扣除、申报纳税当然是否总结缴纳增值税?一定有,但条件非常苛刻。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号。74),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第74号规定的办法总结纳税。因此,这一条件非常苛刻,必须得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毕竟,典型的是中国的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它们是财政和税务专门发布的规范。当然,这些分支机构名单的变更也是财政和税务部门发布的。例如,这就是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的文件。

城建税及附加

城建税和附加税是根据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是独立缴纳的。显然,城建税和附加税也是独立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分支机构可以成为独立的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来说,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实际上是独立支付工资的,但工资的评估标准和控制是由总部制定的,分支机构只实施支付。但事实上,如果分支机构独立支付工资,那么最好是分支机构独立扣缴纳税申报表更清楚。

印花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地产税由房地产所在地机关征收。《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分支机构有财产土地的,因此,根据企业自身的房地产价值和土地面积计算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可以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时申报缴纳。因此,我们发现,无论您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都不会影响税收。分支机构基本上作为独立纳税人单独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最特殊的税种,也是很多人误解的税种。很多人认为独立核算就是独立纳税,对非独立核算就是合并纳税的理解其实是基于对企业所得税的理解。那肯定不是真的。企业所得税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都是法人所得税,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区域设立无法人资格分支机构(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居民企业为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当地预付款、汇总清算、财务调整)。因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分公司不需要独立结算,而是总分公司汇总纳税的相关规定。2020年司及其分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的收入、成本和利润总额如下

企业所得税预缴

总公司申报公司计算年度第一季度应纳所得税=450*25%=112.5万元。总部填写以下表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六条明确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最终结算应缴,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按分摊税款当地缴纳或退还;50%由总部分摊缴纳,25%由当地缴纳或退还,25%由当地全部缴纳或退还给中央国库。因此,总部应分摊50%。总部应分摊的所得税=112.5万*50%=56.25万元分公司申报其余50%的分支机构应分担所得税=112.5万*50%=56.25万元因为二哥税只有一个分支机构,因此,这里的分支机构直接支付50%。如何填写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比例列表中列出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因此,二哥税务分支机构按分配表填写100%。第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缴(退)所得税: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分配所得税》列表中列出的分支机构应缴纳的所得税。因此,二哥税务分支机构在此填写562500份。

汇算清缴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所以这里分公司还是要汇算清缴的,但分公司的最终结算与总公司填写的表格不同,总部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别,2017年版),分公司填写的申报表与预缴时填写的申报表相同,填写的是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二哥税务公司只有一个分支机构,有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即分支机构直接分配了50%的企业所得税。让我们看看分支机构的收入和利润?天哪,只有100万。通常,如果分支机构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则只需在当地缴纳即可12.5企业所得税1万元,现按总公司比例缴纳后,实际缴纳高达56.25万。很不合理吗?所以很多时候都是为了

什么总公司让分公司在当地独立纳税,不想把它汇总进来就有这个道理在里面,那独立纳税能行吗?不是按规定都得汇总纳税嘛。其实实操中很多独立纳税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只有分公司应向其省主管税务机关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总公司应向其省主管税务机关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后,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会后才会出现A202000、A109000、A109010,才能在实操申报时候实现汇总纳税。而实际情况下,很多分公司及总公司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及所得税分配表,所以系统里面就给弄成“独立纳税人”独立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由于地域税源之争的原因,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往往不会主动给予提醒纠正,所以也就将错就错了。那么如果现在分公司没法独立纳税,也只有一个分公司,如何解决这种分配不合理的情况呢?有一个方法就是利用总部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来平衡。我们看预缴申报表有一个栏次,那就是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分分摊所得税额。如果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分的收入、资产、职工薪酬等独立核算,那么其可以单独视同为一个分支机构参与分配。这里就相当于在总部所在地多了一个分配机构,自然可以稀释掉分公司的所得税额。通过事业部又把分公司的税分一部分回总部所在地。比如二哥税税念总公司下设了一个销售事业部,事业部独立核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进行第二轮分公司之间的分配。具体出现了下面的结果。经过二次分配,又从分公司50%的比例中分回了83.31%,这样就合理的多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跨省分公司是这样规范的,省内的呢?这里二哥以四川省为例,四川省是这样规定的,非列名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就地缴入对应级次国库,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申报、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列名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列名企业是指金融保险业企业、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四川省烟草公司等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以及经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准的企业。非列名企业是指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所以,这样分类管理,其实就减轻了企业负担,省内非列名企业统一汇总缴纳了,不就地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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