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冷静!老建筑项目不能再开3%,纯属谣言...

   时间:2022-05-05 09: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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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纳税人总是通过电话,微信,QQ以各种方式咨询我,甚至有同事打电话核实。市场上有一条疯狂的消息:所有涉税老项目将于2017年12月31日结束,3%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和专用发票将不再开具 ,逾期未开具的老项目将按11%征收增值税…,引起恐慌。冷静,冷静,罗老师可以在这里清楚地告诉你,这是谣言,谣言,谣言!

让我们先看看谣言的有点像样:

谣言一:罗老师火眼辨认:假的!假的!假的!

打破谣言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第二项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需要补发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同时,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明确规定,本规定不包括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需要补发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可在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的定。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设立了商品服务代码,称为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补发票。

罗老师大声告诉你,这两项政策与老建筑服务项目能否按3%征收无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旧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旧建筑工程是指:

(一)2016年4月30日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前。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第十八条附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具体应税行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单的纳税方法,但一旦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看,一旦旧的建筑服务项目选择单征收,36个月内就不能再成为一般征税。如果你想开11%的发票,你不能开。

建议面对各种网络谣言,一定要睁大眼睛,仔细辨别,通过官方渠道找到文件依据。

图片中的通知2罗老师只能告诉你,来吧,让我们回顾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款人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和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向收款人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更改名称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二十二条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开具、储存、携带、邮寄、运输是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用其他凭证代替发票。

第四十一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未缴纳、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倍以下的罚款。

更多关于发票的政策规定,请仔细阅读各种政策文件。罗先生在这里不会一一罗嗦。

请正规索票,正确建账,真实准确核算,避免税收风险!

-作者-

罗兰:中智联邦财税金融服务平台税务专家。20多年的一线税收征管经验,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地产行业相关税种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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