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对自创的商誉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时间:2022-05-06 21:24: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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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对自创的商誉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因此,提问中的会计处理是错误的,其“无形资产”摊销也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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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对自创的商誉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文章标签: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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