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时间:2022-06-02 02: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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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池税一稽处〔2022〕7号池州聚农木材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700MA2WX0KE1E):我局于2021年12月8日起对你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西门停车场1#楼B区西;;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u003c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u003e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取得的23份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池税一稽处〔2022〕7号

池州聚农木材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700MA2WX0KE1E):

我局于2021年12月8日起对你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西门停车场1#楼B区西16)2021年5月取得的2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查无下落,无法取得联系。经实地核查,在注册地址未能找到你公司,你公司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是走逃(失联)企业。

你公司2021年5月取得2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6001800104、发票号码为7586236-7586258,价税合计2252922元)在我局系统无法查询,网上发票查验平台无法查询。上述2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记载销售方为九江市濂溪区支国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核查,九江市濂溪区支国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你公司从未发生过任何业务且未向你公司开具过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丰城市税务局鉴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2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假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你公司取得的23份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出进项税额225292.20元,你公司已自行申报转出了进项税额225292.2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u003c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u003e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取得的23份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得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中列支相应成本费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网友税乎税务知识分享:发票的鉴定机构是否正确,九江 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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