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侵权责任

   时间:2022-05-30 18:40: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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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劳务关系是否使用侵权责任法

本文核心要素如下:侵权责任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劳务侵权责任承担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劳务关系一般会由双方口头或者书面约定。那么当发生劳务纠纷时,劳务关系是否使用侵权责任法?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面由南宁久信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务关系是否使用侵权责任法

劳务关系可以使用《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确规定了个人间劳务的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劳务分为了雇佣关系和帮工关系,在对外责任上除由接受劳务人承担责任外,还规定了提供劳务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接受劳务人可以要求追偿或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对内责任上则不分过错一律由接受劳务人承担。

劳务关系侵权责任

二、劳务关系存在的情况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租赁劳动力”。

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4、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

5、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期限、劳务工作内容及要求、劳务报酬、合同的终止与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虽然劳务合同的法定形式多样化,但我以为涉及劳动主体的劳务关系,还是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务合同为好。用人单位在认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后,应特别注意自觉守法,不能将应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统统改为建立劳务关系,以规避法律,使用廉价劳动力。不过,用人单位采用租赁劳动力的方式,以劳务关系代替劳动关系的情形例外。

以上就是南宁久信小编对“劳务关系是否使用侵权责任法”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劳务关系可以使用侵权责任法,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南宁久信还提供了专业的工商财税顾问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标签: 劳务侵权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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