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小刀说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雇员律师30%办理案件支出的财税处理

   时间:2022-12-01 12:40:15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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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的规定,出资(投资者,下同)律师的年度经营所得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雇员律师(又称提成律师、授薪律师,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再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按照综合所得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考虑到律师事务所雇员律师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对雇员律师办案经费支出,规定了特殊处理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也就是说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扣除可以凭票据据实列支(没有金额比例限制),也可以在收入额的30%以内计算列支。具体扣除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各地基本都是按照上限30%的比例确定的。

下面以案例形式说明具体的财税处理

某律师事务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6%)甲雇员律师,2022年1月份收到委托单位支付的诉讼代理费132500元。根据律师事务所业绩考核管理办法,个人可取得分(提)成收入100000元。甲律师每月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本月“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2000元,本月可享受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其他扣除项目暂不考虑。

(一)律师事务所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1325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25000.00元;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500.00元

(二)计提工资薪金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及所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本月需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为100000.00*(1-30%)-5000-2000-2000)*10%-2520=358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资薪金10000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甲96420.00元

  贷: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甲3580.00元

(三)支付工资薪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甲96420.00元

  贷:银行存款96420.00元

(四)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甲3580.00元

  贷:银行存款3580.00元

(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

在甲律师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上填报“收入合计-工资、薪金”栏目时直接填写100000.00元,然后在“其他扣除项目合计-其他”栏目填写30000元。其他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等按实际情况填写。

(六)注意事项:

1、办理案件支出30%扣除比例不是会计处理的依据,只是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扣除事项。它无需作单独的会计处理,不能出现将30%比例计算的办理案件支出直接计入会计主营业务成本的错误处理。

2、雇员律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出现同时既据实列支办案费用又按比例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重复扣除情形。

3、文件中税务处理办法一经选择,至少应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只能就全部项目统一选择,不得按照项目分别选择。

5、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应该是与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费用类支出。

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作者:无极小刀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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