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潇说税务杂谈 - 请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还有什么条件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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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请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大人老爷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要想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该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除了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外,还需要同时符合什么样的两个条件?
就两个条件,您都说出来了,还有什么好“等”的呀?
该“等”的时候您却不“等”了。比如,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前述阴影部分文字中,标红色带删除线的,为财税〔2015〕119号中内容,标蓝色文字,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中内容,其他为两份文件中相同部分。
请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特别是税务总局),你们前述的内容,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全部列举出来了吗?请问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都允许加计扣除的情况下,研发人员的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保护费支出,不可以加计扣除的理由是什么?
大人老爷们,你们的工作,影响到千千万万的企业,工作中走心些,好吗?别弄得像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一样,对A100000表的填表说明都弄错。
作者:丁潇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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