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收入准则对比区别在哪,新旧收入准则对比区别图

   时间:2022-12-17 20:00: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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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收入准则对比区别在哪,新旧收入准则对比区别图

新旧收入准则对比区别在哪

新收入准则增加的会计科目包括了: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合同履约成本及相应减值准备、合同取得成本及相应减值准备、应收退货成本。萊垍頭條

新旧收入准则对比区别图

【提示】早在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就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22〕35号),但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设置了不同的启用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2021年已全面实施,那你知道新旧准则有啥区别吗?

一、核心变化:承租人不再区分租赁类别

新租赁准则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按单一的模型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除外。同时按照固定资产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并进行减值测试。

这里所说的模型是什么?其实是类似于原融资租赁以及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所采用的模型,简单来说,就是需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以及融资成本。

这里再科普两个新概念:

1、什么是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需要考虑时间价值),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为拆除、恢复、复原场地等预计将发生的费用。对承租方而言,只要是符合非短期(一年以上)和非低价值的情况,均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你可以把它理解为类似固定资产的一种长期资产权益。对除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的所有租赁,承租人需要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既然资产使用权类似于固定资产,那么自然也需要向固定资产一样计提折旧和减值。

2、什么是租赁负债?

租赁负债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而产生的支付义务,包括:应付未付的租金的现值、未来期间租赁负债的利息,因此支付租金会减少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而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会增加其账面价值。

【例子】生煎包公司与某写字楼签订了一份长达10年的租赁合同,每年租金为50000元,租赁开始日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50000元,发生中介费5000元。

那么这里后9年的租金50000元按照折现率计算得出的年金现值,假设为350000元,即为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第一年的租金50000元即为租赁开始日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中介费5000元即为初始直接费用,其合计405000元即为使用权资产的初始入账金融;而全部支付的租金500000元与使用权资产(不包含已用银行存款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差额可以理解为为租赁而付出的融资成本,即100000元为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未来9年尚需支付的租金450000元即为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借方:资产使用权 405000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100000

贷方: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450000

银行存款 55000

长期以租代买,本身其实就具有融资性质。你可以这么理解,承租人一下子拿不出一大笔钱去购买,只能通过一年一年反复租赁的方式来获得使用权。说白了,要是需要长期使用,如果买得起谁会选择租赁呢?比如一幢大楼可以使用50年,我租了一层楼作为办公场地,租期10年,在使用年限上仅占大楼使用寿命的20%,那就不具有融资性质了吗?

因此,对于承租人而言,新准则淡化了对承租人租赁类别的区分,而是更侧重于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以及资产的实质归属,微微个人觉得,这是一项重大的进步。

二、出租人租赁类别判断标准及会计处理的变化

(i)新租赁准则增加了出租人融资租赁的判断迹象

虽然对承租人不再划分租赁的类别,但对出租人仍采用经营租赁加融资租赁的双重模型。

因此,我们仍然需要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进行划分和判断。

我们原本耳熟能详的五种判定是否属于融资租赁的判定条件分别是: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通常,对行使选择权所支付的对价是一个极低的名义对价,该对价的支付只是为了表明转移是有偿的,比如在租赁期届满时航空公司有权以1元的名义价格购入定制的融资租入的客机。

(3)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这里的大部分通常指整个使用寿命的75%以上,比如一架客机的使用寿命为20年,航空公司租了18年,那么剩下的2年即使航空公司不再租赁,也不会对判断租赁的性质产生影响,毕竟一辈子大多数的时间都跟了你,有没有领证,都是你的人了。

(4)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承租人往往是因为资金的原因才会选择长期租赁。比如,客户需要购买一台设备,价值1亿元,使用寿命为20年,设备但客户无法一下子拿出1亿元,由此产生了融资租赁市场,由融资租赁公司向厂商购买设备,再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可以类似理解为长期借款协议,且这项借款是专门用于该项设备的)。

同时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由客户每年支付700万元的租金,这样即解决了客户的资金流问题,使得资产的受益期间、折旧期间与分期付款的期间更加匹配,也使融资租赁公司赚到了利息。

那么,融资租赁长期、定制的特点,注定了折现后的租赁收款额几乎相当甚至超过租赁资产的价值,这样融资租赁公司才能赚到时间价值,而这里的几乎相当通常是90%以上。

(5)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这几条固然可以判定是否属于融资租赁,但不全面。

而新准则在原本五选一的判断基础上又新增了三条可以判断为融资租赁的条件:

(1)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

(3)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前两条从收受益人的角度判断,而最后一条从是否续租判断。

如果有权行使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以续租,相信正常情况下承租人都会选择续租,而出租人当然也不是傻子,这一条款的存在表明在租赁合同签订时即充分考虑了承租人续租的可能性,因此租赁更具有融资性质的,这一点类似于低价购买选择权。

新准则之所以增加后面三条判断标准是因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在会计处理上有着明显的差异,在现实中存在出租方和承租方为了符合租赁的分类而创造性地制定租赁条款,你不是说要有购买选择权吗,你不是说要占到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吗,那我不指定购买选择权,但提供优惠续租权,我租期不占到使用寿命的75%以上,但我可以反复续租,年年续租。

为了避免实务中,相似的经济业务采取两种截然不同的操作方式,为了保证会计处理的公平性,因此严格限定了经营租的范围,只有上述八条都不满足时才可以被确认为经营租赁。

同时,新租赁准则明确了判断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

(ii)增加了生产商或者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应确认销售收入

在正常三角关系下的出租人往往是融资租赁公司,其利润来源于出租时的资产处置损益以及每年赚取的利息收入,这是我们被以往的租赁准则所灌输的概念。

因此,在这种模式下会存在承租方(通常是设备的需求方)、出租方(同时是购买方,通常为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出售方(通常是设备的生产或经销商)这三种角色,由融资租赁公司购买定制的固定资产再出租给需求方。

但随着经济业务的发展以及准则定义的改变,这种模式被打破了。现实中也有生产商或者经销商直接扮演融资公司的角色,或者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就是分期付款购买长期资产。

如果是生产商或经销商直接作为出租人的新模式,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当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收入和销售成本的差额作为销售损益。

(iii)改变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规定出租人的与经营租赁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由原计入当期损益改为资本化,岀租人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至租赁标的资产的成本, 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相同的确认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三、特殊业务模式:转租赁

新准则要求转租出租人对原租赁合同和转租赁合同分别根据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转租出租人作为承租人已按照准则采用简化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将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原租赁为融资租赁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终止确认与原租赁相关且转给转租承租人的使用权资产,并确认转租赁投资净额;

(2)将使用权资产与转租赁投资净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益;

(3)在资产负债表中保留原租赁的租赁负债,该负债代表应付原租赁出租

人的租赁付款额。

(4)在转租期间,中间出租人既要确认转租赁的融资收益,也要确认原租赁的利息费用

四、特殊业务模式:售后租回

对于售后收回租回应该根据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先确认是否属于销售。

如果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即卖方按原资产账面金额中与所保留使用权有关的部分确认和计量租回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对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如果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即买房在租期结束后不需要付出对价(或者极小的名义对价)即可收回该资产,则承租方继续确认转让资产不变,将应付款项作为长期应付账款处理,租赁方即买方则做相反处理。

销售对价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做预付租金处理,销售对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做出租人向承租人进行额外融资处理。

五、其他变化

由于新旧准则变化的内容比较多和琐碎,这里仅罗列部分微微个人认为比较主要的点,其他一些变化,如租赁定义范围的变化等等大家可以自行阅读准则。

(i)重新定义了租赁开始日:

由原来的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的开始日改为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举个例子,2021年1月1日交付使用,2021年4月1日开始支付租金,三个月免租期,则2021年1月1日为租赁开始日。

(ii)更改了对折现率的定义

租赁折现率由原租赁的内含利率或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改为租赁的内含利率或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

并以此为基础作为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费用的利息费用,不再适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按照上述折现率计算利息费用,不再使用实际利率法来计算利息费用。

(ii)增加了租赁的分拆、合并、变更

增加了分拆合同中的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的条款:

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除非企业适用新租赁准则的简化处理。分拆时,各租赁部分应当分别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非租赁部分应当按照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承租人的处理】

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各项租赁部分单独价格及非租赁部分的单独价格之和的相对比例分摊合同对价。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相对单独价格,应当根据岀租人或类似资产供应方就该部分或类似部分向企业单独收取的价格确定。如果可观察的单独价格不易于获得, 承租人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可观察的信息估计单独价格。

为简化处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选择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承租人选择不分拆的,应当将各租赁部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分别合并为租赁,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举个例子,生煎包公司同时租赁了一台推土机、一辆卡车和一台长臂挖掘机用于采矿业务,年租金70万元,包括设备的维护费。由于三台设备均可单独使用,因此生煎包公司将其视为单独的三项租赁,而其分别对应的设备维修费则属于非租赁部分。生煎包公司需要采用合理的分摊方式将70万元年租金分别分摊至三个租赁部分和三个非租赁部分。

【出租人的处理】

出租人应当分拆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根据收入准则关于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分摊合同对价。

增加了合同合并的处理:

企业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则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构成一项单独租赁。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仍然需要区分该一份合同中的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

明确租赁变更的会计处理,单独或不满足单独的租赁变更:

作为一项单独的租赁的变更:

(1)该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2)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不满足作为一项单独的租赁的变更:

(1)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最难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2)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iv)完善了披露相关内容

明确了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单独列示,利息费用和折旧费用分别列示,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的现金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好了,今天的小讲堂就到这里了,新准则对承租人分类的变化弥补了原准则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不确认其取得的资产使用权和租金支付义务的不足,同时收紧了出租人对于经营租赁的认定,使得会计处理能够更好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新旧收入准则对比区别表

新旧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减值来自相关规定

  新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限制,大大收缩了“资产减值转回”虚增利润的弹性空间,将会使报表信息更加客观真实

  由于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算地鱼激呀含搞利运未明确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导致在会计实务中可操作性较差。2006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资产减值准则”)对资产减值又进行了一些新的修订。下面笔者就新旧会计准则有关固定第合路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360问答与探讨。

  一、资产减值的认定标准分析比较

  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路境剧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底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星也热叶之陈岩卫转然身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没有对资产减值的认定标准做出具体规定。2002年《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也未明确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导致在会计实务中可操作性较差。

  而2006年资产沿精厚得范市和执止减值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居吗王第报毫土虽值的迹象。”这些迹象包括: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降,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3.市场利率或者其它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封则级探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些至者其实体已经损坏;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6.企业内部报告的苦造职放背油配然扩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实效已酒双门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或高于)预计金额等;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通过对这几条乙触速情亚州可未判断资产减值标准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资产减值的三种确认标准:1.永久性标准,即对在可预见的未来不能恢复的资产减值给弱介整予确认,这个标准虽然避免了确认暂时价值波动形成的损失,但需要会计人员对暂时减值与永久减值进行判断;2.经济性标准,即在资产负债表日若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可回收金额则确认其减值,它能如实反映资产负广巴菜通债表日资产的价值,避开了采用职业判断区分资产减值类型的难题,便于操作;3.可能性标准,即要求对可能的资产减值予以确认,其目的主要在于与历史成本保持一致,避免对不必要减值损失的确认。

  二、固定资产减值计量的分析比较

  对于计提多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实质是固定资产减值的计量问题。而确定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是正确选择资产减值计量属性、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关键因素。2002年实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是按“固定资产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孰高确定”。对以销售净价(或市价)作为计量标准,笔者认为有些欠妥:其一,销售净价是以买卖双方自愿的交易为基础的,会受到许多外界因素的干扰,如供求关系、通货膨胀、人们对新旧资产的偏好等,所以在某一时点上价格会背离其价值,根据企业持有资产的原本意义,资产的减值额应当根据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内在价值比较后才能确定;其二,采用销售净价作为计量标准未能充分考虑企业持有资产的本质,企业持有资产的本质和目的不是为了出让,而是要其为企业带来长期经济利益,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更不能用销售净价来衡量,因为未来经济利益中包含风险因素,而销售净价是某一时点实在的价格,它没有考虑风险这一因素;其三,账面价值与销售净价的比较是管理者对保留资产还是出售资产做出决策的依据的表观原因,不是企业决定是否保留资产的决定因素,潜在利益的流入和企业评估资产的风险,才是企业决定是否保留资产的真正原因。事实上,企业保留资产不能只是考虑继续使用该资产是否比出售该资产带来更多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和潜在收益,更主要是考虑此资产在生产过程中的特殊作用等不能用货币衡量的因素。《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可回收金额”是以主观估计为依据,缺乏客观性和可操作性。2006年发布的资产减值准则对“可收回金额”是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高确定”,从以销售净价作为计量标准到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计量标准,笔者认为后者更符合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理想的计量标准,它使资产的价值确定与资产的定义得到了统一,克服了采用销售净价所产生的以上问题。由于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会给计算减值额带来一定难度,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资产评估的原理,采用收益法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但其前提条件是遵循资产减值准则第11条的规定: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由于期间超过5年的未来现金流量更详细、清晰、可靠的财务预算或预测不易取得,所以新准则对预算期进行了限定,即“建立在预算或者预算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年”,企业管理层如有确凿证据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除以上方法以外,新准则同时规定:贴现率既可采用资产定价模型来确定,也可采用风险贴现率、加权资本成本等模型来确定。这样就能依据充分地计算出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并与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额,减值损失额计算步骤如下:1.计算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即账面价值=原值-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2.计算固定资产可以回收金额,即(1)可回收金额=公允价值-处置费用;(2)可回收金额=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3)按照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高原则确定“可回收金额”;3.确定减值准备,即减值准备=账面价值-按孰高原则确定可回收金额。

  在一般情况下,现金流量是多项资产共同作用的结果。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或者不现实。而新资产减值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对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这样既解决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的难题,不违背资产减值的本质,又与国际会计准则鼓励企业尽可能按照单项资产确认减值的精神相一致。

  比较分析可见,新准则对“可回收金额”计量的操作性原则比现行制度实际,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计算分别作了较为详细的指导,可操作性强。《企业会计制度》将资产的减值确认与计量混为一谈,且在计算资产“可回收金额”时对货币时间价值的确定没有明确指导原则,致使会计计量不够谨慎,同时,以单项资产为主计量资产“可回收金额”,由于“估计”的弹性很大,没能暴露出计量工作的复杂性;而新准则将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与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严格区分,并在计算“可回收金额”时对货币时间价值的确定原则明确了指导原则,使会计计量更加谨慎,同时,提出了“资产组”的概念,并以资产组为主计量资产“可回收金额”,所以大大减少了计算工作量。

  三、固定资产减值转回的分析比较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允许对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但是以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该规定已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出现了利用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扭亏”的报表粉饰新潮,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由于中国资产市场和资产交易市场不够发达,各项资产的交易不够活跃,公允价值很大程度只靠人为判断,目前还无法广泛使用公允价值,允许已计提减值准备转回使得调节利润的行为屡屡出现。新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限制,大大收缩了“资产减值转回”虚增利润的弹性空间,将会使报表信息质量更加客观真实。

  四、固定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将各项资产的减值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发布的资产减值准则第15条也规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虽然简单易行,但有可能将应计入折旧中的资产损耗一次性计入某一年度的费用中,模糊了折旧与减值这两个概念的区别。若利用减值弥补资产损耗,不仅掩盖了资产在消耗中被弥补这一漫长过程,为企业调节利润留下一定空间,而且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美国在会计准则制定的过程中,曾提出对不同减值采用不同的方法计量。若资产可能是由于折旧没有进行适当的调整而减值,应进行追溯调整折旧;若资产可能是由于用途重大改变而减值,在与相关的计量标准进行比较后可将减值差额直接计入损益。这主要是考虑到企业一般是在依据现在的情况来推测资产未来的使用情况后,对资产制定折旧政策。而外部环境的变化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可能一段时间后,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实际价值,此时,将这部分差额完全计入当期费用显然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为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追溯调整将资产的损耗计入恰当的年份,防止企业通过资产减值调节利润。在区分不同性质的减值时,对那些受过去已经发生的、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一直存在的因素(如科技进步)影响而减值的资产,应对减值进行追溯调整;而对于特殊的、不经常发生的事件(如资产坏损,经济、法律环境突变等不可预测的事件),由于不是以前各期积累的结果,也不对以前的核算有任何影响,可将其导致的减值计入当期损益。当然,追溯调整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企业利用追溯调整将资产减值计入以前年度,这样既挤掉了资产中的水分,又不影响当年的利润数字,从而造成将以前年度的利润转到本期的现象。但要对减值的原因进行审核,制定相关措施,对不同性质的减值采取相应的账务处理方法。

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最大区别

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区别是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没有区别,因为,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没有区别的,所以说,新收入准则也就是说,新收入的准则,而旧收入准则也就是说,旧收入的准则,无论怎么。

新收入准则确定条件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支付条款,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采用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五步法模型,统一了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来源收入的会计处理标准。由于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相比,大量依赖职业判断和会计估计,容易出现准则理解和职业判断上的分歧,因此在执行中需要加强学习。

旧收入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区别

“职工薪酬”与“工资薪金”有啥区别?

??????? 很多人以为“职工薪酬”就是“工资薪金”,从字面意思上看,没有什么不同,但在会计和税法确认上还是有很大差异的,两者的内涵和范畴不一样。确切地说,“职工薪酬”是会计用语;“工资薪金”是税法用语。

???????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条,“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 那么,什么是工资薪金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第三十条规定中的“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不包括发放给职工的“五险一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税法上没找到明文规定,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可以看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都是以工资薪金总额为计提基数,由此判断,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均不构成工资薪金总额。以此类推,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五险一金”,也是以以工资薪金总额为计提基数,故而,“五险一金”也不构成工资薪金总额。

??????? 总结一下,会计上讲的“职工薪酬”,包括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五险一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应付职工薪酬”总账户可以归集职工薪酬,下设“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明细账户,进行统一会计处理。

???????税法上讲的 “工资薪金”,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以及“五险一金”,只是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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