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管理机制规范,代理销售有什么好处

   时间:2023-01-08 12: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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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管理机制规范,代理销售有什么好处

代理人管理机制规范

一、保险代理人作用是什么

  第一,直接为各保险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险费,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第二,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覆盖了城市乡村的各个角落,为社会各层次的保险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险服务,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第三,直接、有效地宣传和普及了保险知识,对提高和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第四,保险代理人的运行机制,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机制转换,有着直接和间接的推动作用,对领导有启发,对员工有触动。大家都从中深刻地认识到,国有独资公司必须建立起适应市场需求的营销机制。另外,保险代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它的发展能容纳大批人员就业。日本从事保险代理的人,约占国民的1%,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兴旺发达,保险代理人的队伍将日益扩大,从而在安置就业方面,将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保险代理人的存在意义

  (1)因为保险商品不同于关乎饮食起居的满足生理需要的生活必需品,它实际上可以说是一种较高层次意义的奢侈品,很少有人会主动买保险,这就需要保险代理人进行产品介绍。

  (2)帮助客户进行保险计划选择,代理人熟悉保险商品的用途和限制范围。

  (3)为客户提供持续有效的服务,代理人在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的同时,也会从建议中得到好处,这样他就会对客户提供持续有效的服务,而这恰恰是客户最希望得到的。

  (4)保险代理人可以切实解决客户在购买保险过程中的麻烦。

  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人委托而存在的,是保险环节中关键的一环。截止2009年11月,我国保险代理人总数有256万人,相信随着保险需求量的增大,保险代理人数会越来越多。

代理销售有什么好处

厂家直接卖是要很大的资源的,像一些品牌专卖店,基本在每个大城市都要投入资金租店,还有投入大量的运输费用以及员工薪酬等成本。厂家找代理销售其实是借用代理商的现有资源为自己销售,从而节省了大量成本。而代理商代理厂家产品,是用自己现有资源,销售厂家产品从而获取利润。所以说,厂家跟代理商之间各取所需,他们的合作是建立在各自的利益得以实现基础上的。至于你说的厂家直销与代理销售结合这样的销售模式其实也是有的,有很多厂家就采取这样的销售模式。其实厂家采取什么销售模式不是一定的,很多因素都要考虑到。没有最好的销售模式,只有最适合厂家的销售模式。不知道我的回答对你有没有帮助?

销售代理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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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用户:徐灵波

销售代来自理商管理制度

一、总则

360问答本着诚信、平等、互惠针器害互利的原则,并使签约代理商作为*****销售的主要力量,藉以扩大销则现售量、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品牌知名度,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营销网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凡从事****销售的代理商,均适用本制度。

二、授权销售代理商网络的建立、评估和考核管理

1.主题内容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销售代理商申请、考察、批准及业绩评估,分级管理的程序、标准及考核办法。

2.目的和原则

2.1目的: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鼓励销售代理商敢于竞争、拓展市场,以不断提高*****产品的市场份额。

2.2原则失够杨军:奖励优胜、淘汰落后,保护和激发销售代理单位的促销积极性,规范销售代理商工作,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3.销售代理商资格及资等阻格审批程序

3.1销售代理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代理商签约代理权为5年,招商政策如下:

分级代理|代理费用|代理商优惠政策(截止于2饭站回超庆机需广望除光016月10月31号前)|代理政策|备注|

地级市|30~80万|1、代理权|(暂定5年)|2、10万股分使杆谁红股|代理权(暂定5年)|代理费参考分级代理费用标准,并结合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及人口状况确定具体代理费用。|计划冷部报述层怕既附义女角单列市|80~150万|副省级市|200万以上|省会城市|300万以上|一线城市|400万以上|直辖市|800万以上|备注:|原则上副省级以上城市及直辖市不3.2.251.1.1

代理制度的内容代理店管理制度(范本分享)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的主旨

本规章规定XX公司与代理店之间的交易有关事项。

第二条:代理店的销售区域

代理店可行销售的区域,依协议来决定。代理店如欲于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买卖活动,应事前与XX公司联络,取得其认可。而在某种情况下,XX公司必须估计此店与其他代理店的竞争情况,做深入的调查与研究,确定无显著影响后方可予以认可。

第三条:经营商品

代理店所经营的商品必须是由XX公司生产、附有HX商标的所有产品。

第四条:销售责任额

代理店的每月销售责任额为××万元以上。但此责任额必须是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

代理店须于每月25日之前,向XX公司提出下个月份的销售预定。

第五条:经销处等的设置

代理店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处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XX公司联络,取得其认可方能实施。

第六条:销售价格

货自我经发给代理店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店卖给顾客的售价,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来进行。

前项的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经双方协议、后者需XX公司的认可方得实施。

第七条:交易保证金等

代理店须照交易额,事前缴交XX金额给本公司,作为交易保证金,XX公司再发给此金额范围内的股份给代理店。

第八条:相关资料的提出XX公司必须令代理店提出必要的资料例如客户名册、预估客户名册、销售计划等。

第九条:XX公司交货方式与运费

本公司以XX公司工厂为交货给代表店的地点。但如代理店另有提出请求,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

关于前项,如另有声明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由代理店负担。运送途中如发生事故,其费用负担由XX公司与代理店双方经由协议后决定。

第十条:退货

当货品与代理店的订购内容不同,或不良品的制造责任明显为XX公司所有时,始能接受退货条件。

第十一条:付款条件

货款的缴付以每月20日为期限,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货款则于下月10日缴齐。

前项付款以付款日起算,90日以内为期的支票为主。

第十二条:暂停出货

代理店如未能履行前项付款义务,或有违约情况发生,XX公司将暂停对其出货以便观察。

对代理店的支援

第十三条:主旨

为促进代理店的销售绩效、XX公司代理店之间的互助关系,本章特别制定各种奖励及支援制度。

第十四条:交易奖励制度

以下奖励制度适用于代理店的销售及付款事宜。

一销售额增进的奖金

代理店三个月的平均进货额如超过去年同期三个月平均额的三成以上,可享下列回扣优待:

1.超过三成者3;

2.超过四成者4;

3.超过五成者5;

4.超过六成以上者7;

以上计算是以三个月为一单位,即“1月—3月”,“4月—6月”,“7月—9月”,“10月—12月”。

二前项奖金的计算及回扣是以该期的最后一月计算基准月。

第十五条:代理店的优惠条件

一代理店如加盟另外成立的代理店会,将可享受代理店的经营及技术指导、产品知识的指导、配发宣传用品、经营资料及其他种种特惠条件。

二前项的代理店规约另文规定。

附则

第十六条:同种产品的仿造限制

代理店未经XX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制造第三条中的产品或与其类似的产品,亦不得与其他同业者订立契约,进行买卖。

第十七条:严守机密

代理店必须严守与XX公司的有关交易机密,不得泄露给第三者。

第十八条:违反规定的处置

代理店如违反本规章的各条规定,XX公司可随时解除部分或全部的契约。

第十九条:禁止代理店彼此之间的竞争

代理店须于指定区域内,以其售价来进行销售活动,须避免向其他区域扩销,引起代理店彼此之间无谓的竞争。但如经XX公司指示时则不在此限之内。

若因前项行为或类似方法,引起代理店之间的竞争,XX公司将站在公平的立场上,居间调停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新代理店的设置

XX公司在设置新的代理店之前,须做好充分的调查与研究,同时须咨询代理店的意见,居间调停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指定法院

当发生本规定的相关纷争时,由XX公司所在地的管辖法院裁决。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废止、修正

本规定的废止、修正等事宜须经由代理店会协议后才能实施。

公司代理制度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2.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主要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4.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法律既然允许有代理关系的存在,那么必定会对代理事务的后果责任承担有严格的权责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例如:甲企业委托乙某采购一批A型设备,甲乙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那么设备的采购费用由甲企业来承担。

  二、代理人权限以外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是不承担责任的。但如果被代理人确认代理人的行为有效,那么代理行为是有效的,被代理人还是要承担代理人行为的后果。

  例如:甲企业委托乙某采购一批A型设备,但是乙到供应商处,被告知该设备缺货,只有B型设备,最终乙采购了B型设备。如果甲企业认可乙采购的B型设备,那么设备采购费用是甲企业承担;反之,甲企业如果不认可乙采购的设备,那么采购费需要由乙自己承担。

  三、在无权代理的行为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表见代理。虽然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但由于表见上的代理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假象,表见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此行为的后果应该是由表见代理人自己来承担责任的。

  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条件;

  2.须被代理本人存在过失。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相对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相对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

  3.须第三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条件。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最终的行为需要表见代理人和相对人共同承担。

  对于表见代理的后果,被代理本人不能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但可以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文章标签: 代理销售 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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