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离职后求补缴,法院会支持吗(已离职员工要求补缴公积金)

   时间:2023-01-31 22:00: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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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需要缴纳公积金

作者:中税盟于江

案例一:员工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离职后要求补缴,法院会支持吗?

马某某是深圳甲公司的员工,入职时向公司申请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2017年5月(离职后),马向深圳公积金中心投诉,公司少缴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补缴用人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差额。

公司向市公积金中心作出书面核实异议,确认公司与马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并提出公司与马协商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付金额实际补偿给马,如果马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应退还公司已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补偿。

根据公司提交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公司与马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的补偿费包括终止劳动关系补偿、加班工资差额、未购买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差额。

市公积金中心认为公司异议不成立,于是向公司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责令公司限期为马某缴纳住房公积金。

省略了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等流程。

高等法院裁定,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公司要求员工退还已领取的补偿,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高等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者少缴。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三)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少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声称马在进入公司时自愿申请放弃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公司在与马协商终止劳动关系时也支付了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补偿费,没有未支付或少支付的事实。但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银行专户存储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也有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专属性。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是为单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即使公司在与马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了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补偿费,也不能免除为马某缴纳公积金的法律义务。公司未以法定形式和金额为马缴纳住房公积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公司限期为马缴纳住房公积金。

公司声称与马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造成的赔偿纠纷,不属于本案的审查处理范围。

解析:

1、高等法院一锤定音,补缴是一定的,缴纳公积金是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否则法定义务不称为法定义务。

2、公积金你支付,至于公司声称公司与马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包括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审查处理范围,公司可以遵循正常的法律渠道,如马不当得利诉讼,具体操作咨询律师意见。

员工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离职后求补缴,法院会支持吗(已离职员工要求补缴公积金)

愚人:缴纳公积金是法定义务吗?许多企业没有帮助员工支付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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