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税务处理和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企业分立的税务动机主要出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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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的税收动机主要是出于考虑
作者:税海翱翔
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如果真的想研究透彻,不努力真的不好。
今天先说一般税务处理。其中一条规则是当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股东获得的对价应视为分立企业的分配。让我先谈谈我的理解。如果网民有不同的理解,欢迎讨论和纠正。
以一个例子来解释。
A全资持有X公司,X公司实收资本为2.5亿元。因业务需要,X公司需要分立,包括X存续,新成立的Y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股东仍只有A公司。这意味着,X公司需同时减少5000万元,实收资本变为2亿元。X公司剥离的资产账面价值为1.7亿,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为1.8亿,剥离的负债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为1.1亿。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适用一般税务处理,X公司确认年终结算1000万转让收入,Y公司可以根据1.8亿元直接确认接收资产的计税基础。但是A公司如何处理所得税呢?
我的理解是,AY公司获得了100%的权益,即0.7亿。这0.7亿应该理解为分立企业吗?(X当公司)继续存在时,其股东(A对价(0公司)获得.7亿元应视为分立企业(X公司)分配处理?如果这样理解,处理起来很简单,居民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我总觉得没那么简单。2011年34号文件是否应考虑?由于5000万是收回投资,相当于被投资企业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股息收入。这部分收入是0.7亿减0.5亿吗?虽然都是免税的,但是金额差别很大。至今感觉不太清楚。不知网友怎么理解,欢迎给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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