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发票为对方抬头,怎么办

   时间:2022-08-07 18: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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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墨普税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租赁了商业门面经营用,房产所有人是自然人个人的,租赁合同上约定,物业管理费均由我方(承租方承担),但物业公司开的发票抬头的业方的名字。请问我们取得物业公司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贵公司承担的物业费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及合理性原则,该费用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但是,贵公司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允许扣除的支出也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贵公司在支付物业费时取得的发票为出租方的抬头,显然这个发票是不能作为贵公司税前扣除凭证的。根据方双约定,贵公司承担的物业费其实属于租赁的一项价外费用。所以,应取得出租方开具的租赁服务发票,作为承担物业费用的扣除凭证。




文章标签: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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