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核实征收能否定性逃税?

   时间:2022-04-27 05:08:0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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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核心观点如下:逃税的认定标准和征收能否定性为逃税

答疑!!核实征收能否定性逃税?

龙润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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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理解

我不知道什么时候,有一种观点逐渐流行起来,认为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是第二种方式。在没有事实证据的情况下,确定了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根据批准的税额实施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初衷。在司法诉讼层面,税务机关承担着巨大的败诉风险。因此,批准的征收不应定性逃税。

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也有许多税务机关持相反的观点,如深圳税务局检查局的处罚通知,明确表明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性逃税,两倍的罚款。

我同意深圳局的做法。

原因是:核定征收是一种税收征收方式,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条件,不能核实的,应当核实征收。

逃税是一种涉税违法行为。符合《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手段和结果,应当定性逃税。这两个标准是不同领域的事情,应该分别考虑和判断。它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应该简单地认为批准征收不能定性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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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理解

实践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核定征收是一种税收征收方式,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条件,不能核实的,应当核实征收。

逃税是一种涉税违法行为。符合《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手段和结果的,应当定性逃税。这两个标准是不同领域的事情,应该分别考虑和判断。它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经批准的征收可以定性逃税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验证不是一种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具有一定的推理性。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利用这部分事实,通过合理的方法和法律规则,对纳税人的整体应纳税事实作出推定。

《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会计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列出更多费用或者不列出或者减少收入,或者拒绝申报或者通过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虚假纳税申报的,不缴纳或者减少应纳税额的,为逃税。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事实上,批准的征收只发现了一些事实,导致未缴纳或少缴纳的应纳税只是一个推定的数字,因此不应定性处罚。

个人倾向于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第二种观点。纳税人主观恶性小,能积极配合核定征收入库税的,可以不定性逃税。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不处罚只缴纳税款,也应告知纳税人批准的依据,如为什么要缴纳税款,具体依据是《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的哪一项,如何计算税款,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辩护,并告知纳税人如果有相反的意见,必须在期限内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明确要求对方拒绝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文来源:税网、晶晶亮税月、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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