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项目」汇算清缴实务:收入项目申报概述

   时间:2022-04-30 18:32: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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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项目」汇算清缴实务:收入项目申报概述

彭怀文

汇算清缴实务:收入项目申报概述

彭怀文

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需要正确计算收入和扣除项目。会计和税法对收入的规定和处理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必须在年终结算中进行分析和调整。

1.收入项目在最终结算时填写可能涉及的报表

1.《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2.《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3.《A105010视同销售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具体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4.《A105020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

5.《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6.《A105040财政资金专项用途纳税调整明细表;

7.《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二、会计和税务收入分类和范围的差异《A101010填写一般企业收入清单

(一)收入税与会计有关规定

1.会计上的收入

会计收入主要分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长期股权投资、政府补贴、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与其他相关标准相关的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的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与所有者投资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会计收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动力收入和转让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表第三方收取的款项,视为负债,不视为收入。

2.税法收入

而税法收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收入范围税会差异概括

从上述收入会计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收入实际上分散在多个会计准则中,税法收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从会计科目的角度来看,会计收入主要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税法收入是指所有可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包括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会计确认的捐赠、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

从具体分类来看,会计收入是《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清单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转让资产使用权收入三类;在税法上,收入被重新分类。

本质上,会计收入属于会计准则,税法收入按税法分类。虽然两者有很多重叠,但我们必须建立税法、会计思维的税法。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的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应当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或者营业外收入。税法和会计的分类是两种不同的规范。

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不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对应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

税法规定的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入和利息收入对应会计确认的投资收入。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现金资产溢出收入、捐赠收入、债务重组收入、违约金收入、补贴收入、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确认的资产处置损益和营业外收入相对应。

(三)《A101010填写一般企业收入清单

1.适用范围

《A101010填写一般企业收入清单适用于执行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非金融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也就是说大部分的企业都应填报该表(金融企业除外)。以下三类企业不需要填报该表:

①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非营利性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②金融居民企业纳税人;

③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非核算征收。

2.填写口径和数据源

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数据来自企业利润表的相关科目和细节。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清单不涉及税务会计差异的税务调整,一切都填写在会计规定中,即直接复制企业财务报表上的数据。本文第一段提到的税务调整是由收入差异引起的《A105000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填写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总是慢于会计准则的修订,《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没有"资产处置损益"、"其他收益"其他科目。填写时,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营业外收入"的相关栏目。对《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营业外支出"也是一样。

三、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

税法没有特别规定收入确认的条件,或者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计和税法确认收入的条件是相同的。

例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版)第4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可以确认:

(一)企业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联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有效控制销售的商品;

(三)收入金额可以可靠计量;

(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可以可靠地测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相关成本。

在税法上,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数字)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实质比形式原则更重要。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管理权,也没有有效控制;3。收入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卖方的成本可以可靠地计算。

但在确认收入的具体条件下,有时两者之间仍存在很大差异。

首先,会计确认收入需要考虑谨慎原则,税法确认收入一般不考虑谨慎原则,税收征收应遵循法律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意应纳税额的定义和准确计算。如果会计人员在确认收入时因谨慎原则而不确认收入,但在税法中仍可以确认收入,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会计不确认没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收入,税法仍将确认收入。

第三,会计依据"本质比形式更重要"税法有可能按照原则确认收入(如售后回购、售后回租)"形式比实质更重要"的原则确认收入,也就是说,税务处理应分为两个经济业务:销售和购买(回租)。

最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9〕31数字)特别规定了房地产开发的收入确认原则,这与会计上的房地产开发收入有很多不同。例如,房地产预售收到的资金,税法确认预售收入按预期毛利率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只作为预付款,不确认收入,形成很大的税收差异。

四、收入确认的时差(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外)

在税收方面,在收入确认过程中存在权责发生制的例外情况,如:

(一)税收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确认收入,会计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分期付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实现。

(二)按工作量或完成进度确认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服务超过12个月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的完成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按产品分割时间确认收入

如果收入是通过产品分享获得的,收入的实现应根据企业分享产品的时间确定,收入金额应根据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确认捐赠收入的时间

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接受捐赠收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利润分配日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应当按照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

五、收入税收调整是最终结算的重点

企业所得税汇算的难点是什么?-纳税调整!

作为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入自然是税收调整的重点。

纳税调整的原因,即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必须将会计处理结果调整为税法规定的结果。

因为这部分内容很多很复杂,一篇文件解释不清楚。在这个最终季节,我将陆续推出"结算清缴实务"系列文章,手把手教授大家进行纳税调整和结算清缴实务操作。

如有疑难问题,请私信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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