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纳税人咨询承租方自205年租入的写字楼,租期8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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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有纳税人咨询:承租方自2015年租入的写字楼,租期8年,2015年发生的装修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100万,按8年进行摊销。
文章摘要:我的问题是:2019年尚未摊销的装修费55万元,会计上和税收上该如何处理,考虑到装修补偿金在2019年一次性计收入:(1)会计上应该停止摊销,应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吗,这样税会就没有差异(2)会计上仍然原方式逐年摊销,那税收上,是否在2019;;2.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是8年,现在双方约定提前解除租赁补偿30万元,应该属于违约金范畴,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有纳税人咨询:承租方自2015年租入的写字楼,租期8年,2015年发生的装修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100万,按8年进行摊销。因双方约定2019年停止租赁,截止至2019年装修费已摊销金额45万元,尚未摊销的装修费金额55万元。
双方签订停租协议,房租费由承租方支付2015-2019年的房租,装修费由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装修费补偿金额30万元。
我的问题是:2019年尚未摊销的装修费55万元,会计上和税收上该如何处理,考虑到装修补偿金在2019年一次性计收入:
(1)会计上应该停止摊销,应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吗,这样税会就没有差异
(2)会计上仍然原方式逐年摊销,那税收上,是否在2019年一次性纳税调减,以后再纳税调增,请问是这样理解吗?
特别提醒:
1.这个问题描述不是十分清楚,作为承租方来说,这个装修未来不再使用,未来也不可能给公司带来价值,因此应一次性记入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是8年,现在双方约定提前解除租赁补偿30万元,应该属于违约金范畴,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建议合同约定属于提前解除租赁的补偿金,当然这里面不排除装修补偿。避免理解为纯粹是装修补偿,认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3.会计核算,这种违约金应记入当年营业外收入。
如有不同观点,欢迎交流。
网友税眼看世界:30万看双方是咋写的,写法不一样,处理方法不一祥。摊销剩余部分直接转完计入费用,因为协议终止了。
网友税眼看世界:请教税眼一个问题。企业取得自然人在税局代开的出租房产发票上已经注明征了0.5%的个人所得税,那么企业取得这张代开发票以后,还要不要继续代扣代缴个人的所得税呢?那一个是类似的问题,就是自然人在税局代开的劳务发票,税局已经征了1.5%的个税,那么企业取得这张发票以后,是不是按照劳务所得继续代扣代缴,代扣的税额是按照劳务所得3级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减去税局已征的。
网友税眼看世界:谁说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范畴?违约金也是分种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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