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1、国家质检总局“全许办”将已被国务院取消的建筑幕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项目再次列入2005年11月07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见第55页之2)。又将建筑幕墙作为“工业产品”,致使一些地方技术监督部门以建筑幕墙施工企业未办或未换有关建筑幕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为由,对正在承建的幕墙施工企业给以行政处罚。
这种处罚激发了对早以存在疑问的幕墙施工企业对立情绪。在这之前,一些幕墙企业早已提出:建筑幕墙是建筑工程活动而不是工业产品,建筑幕墙不应按工业产品办理生产许可证!
现就幕墙行业关注的这个问题谈谈个人看法,抛砖引玉供同行参考议论。
2、我国建筑幕墙起步晚起点高,经历了蓬勃无序阶段到整顿发展阶段正向自主创新的道路前进。
从1983年起国内从事航空工业的企业,首先介入铝门窗、幕墙行业,在国家“保军转民”的方针指导下,他们以雄厚的资金、高素质的人才、成套的生产设备、严密的技术质量管理投入到铝门窗幕墙行业,为我国建筑业增加了新的气息。20多年来我国幕墙行业随着改革开放的力度加大,城市建设加速发展,建筑幕墙在各地越来越多,一些非军工生产的其它行业相继加入其中。初期在建筑幕墙迅猛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没有标准与规范可循,有的地方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某些安全质量问题,引起了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重视,整顿与加强建筑幕墙市场管理是必然的。建设部1994年12月20日发布:建监[1994]776号文“关于确保玻璃幕墙质量与安全的通知”;1996年12月3日发出建筑[1996] 608号《建筑幕墙工程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正是适时而出台的文件,指导建筑幕墙行业向正轨、健康的方向发展。
3.为了更好地帮助建筑幕墙企业提高技术、质量、生产、管理水平,1997年建设部以(建计[1997]254号)《关于印发<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通知》,并由当时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称“全许办”)以全许办[1997]24号文批准的。并由建设部组织实施。
对建筑幕墙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始于1997年。我国建筑幕墙正处于整顿与发展阶段,在当时建筑企业资质和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针对建筑幕墙施工生产中现场制作、加工管理不规范和质量不易控制的问题,将建筑幕墙制作、加工作为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是是整顿的主要措施。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为建筑幕墙企业顺利地取证创造条件,编写了讲义,办了取证培训班,由幕墙界专家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对实施细则作了宣讲,以推动和提高幕墙企业的技术及管理水平。当时对建筑幕墙的设计资质管理文件尚未出台,所以在这个《实施细则》中,包含了对幕墙技术及设计技术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取得建筑幕墙的生产许可证;各幕墙企业按照建设部《实施细则》的要求,纷纷建立和完善自己的技术、生产、质量管理制度,有了厂房、购买了设备与检测仪器、建立了生产线,实现了工厂化生产,幕墙企业的生产质量等管理向正规方向发展,承建的幕墙工程安全、质量有了大大的提高。
建设部的这个《实施细则》对推动我国幕墙企业在技术、生产、质量、施工等方面的健康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提高了幕墙企业的管理档次,得到了幕墙企业的欢迎,获得了好的社会效果。
二、建筑幕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作为行政审批项目,早在2002年就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
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有789项,其中第213项便为建筑门窗、建筑幕墙生产许可。
1.1998年《建筑法》实施后,建设部于2000年6月30日发出建设[2000]126号文《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这个时候,施工资质的管理有了,对设计资质的管理也有了。(建计[1997]254号)《关于印发<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通知》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国务院顺应我国建筑幕墙的发展状况适时地取消这个行政审批项目是完全正确的。得到了幕墙界的拥护!
在2006年的今天“全许办”仍将建筑幕墙作为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是重复管理、重复行政,也是不必要的。四年前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建筑幕墙生产许可项目是完全正确的。
2.然而令人颇感意外的是:2004年“全许办”却以该办[2004]11号文再次批准了《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同年11月11日,“全许办”又以[2004]61号文对这个实施细则作出补充规定,要求全面展开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受理和审查工作。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全许办”于2005年11月7日重新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第55项竟又有建筑幕墙;“全许办”又于2006年6月16日重新公布《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并从8月20日实施。于是,国务院2002年已明令取消的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被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所属的“全许办”不加任何解释和说明地加以恢复而重新登台了。
国务院的文件及领导多次讲话中都强调了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重复行政审批。
三、建筑幕墙是建筑房屋的一部分,它不是工业产品,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范畴,因而建筑幕墙不应再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1、建筑幕墙不是(工业)产品,而是建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称《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对于(工业)产品有明确定义:“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建筑幕墙作为建筑工程的内容之一,它不是工业产品,而是建设工程!承担施工的企业虽有对幕墙加工制作的施工生产工序(仅为施工工序),但只是供作安装于建筑本体之上而不能(直接、单独)用于市场销售。将建筑幕墙认定为(工业)产品是不符合工业产品定义和范围的。
建筑幕墙与房屋主体建筑的建筑活动是相同的!从事房屋建设的建筑公司从未办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建筑幕墙作为房屋建筑的一部分,也不应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从未有过哪个商场将建筑幕墙作为商品或工业品销售过,到有个别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品房的模型放在商场销售,各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也未去处罚!这些都说明了与房屋建筑有关的工程是建筑活动,而不是工业产品。
2、建筑幕墙是装饰性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对此“全许办”以其[2004]11号文批准实施的《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第一条第二款有明确的解释:建筑幕墙包括构件式幕墙、单元式幕墙、全玻及点支承幕墙,是由金属构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另外,2006年8月20日实施的《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建筑幕墙的解释是“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按照上述两种解释,作为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建筑幕墙何以能够被认定为工业产品?
“全许办”对建筑幕墙的概念是清楚的,把建筑幕墙作为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全许办”的上述文件明白地说明了建筑幕墙是建筑活动范畴而不是工业产品。
“全许办”都未把建筑幕墙作为工业产品,怎么又要求幕墙企业办理建筑幕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呢?对未换或未办理建筑幕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幕墙企业进行处罚,是站不住脚的。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幕墙是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建筑幕墙的工程施工(含加工、制作工序)和安装,是房屋建筑的建造施工活动亦即一种建筑活动,而不是(工业)产品的生产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把建筑幕墙作为工业产品来认定,是不符合有关法规的。
四、建筑幕墙工程已依法纳入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同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重复行政,也没有必要。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发的第91号主席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明确了建筑活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建筑幕墙作为建筑活动的一个分项应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实际上,在建筑市场上,任何建筑幕墙工程都是依照《建筑法》和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有关规定,随同主体工程一起或单独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按项目办理施工许可管理的。从未在地方技术监督局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质检总局“全许办”并无建筑幕墙方面的人员,而是委托建设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设立建筑幕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办公室。建筑幕墙主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事“全许办”拿过去了,又转个弯回来,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协会来办!
首先,承担建筑幕墙施工的企业必须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设计、施工资质。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将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要求企业具有与幕墙生产、制作、安装配套的检测设备,具有用于建筑幕墙加工制作的厂房,具有制作隐框玻璃幕墙的净化打胶和固化养护场所及配套加工、打胶设备。2006年9月1日实施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设部2006年3月印发),也明确要求建筑幕墙施工企业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与固定工作场所,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良好”。上述关于建筑幕墙施工生产规定条件,实际上比“全许办”《实施细则》规定的申办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所须具备的7个条件更高更严。
其次,承担建筑幕墙工程的企业不仅必须相应地设计、施工资质,且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还要按有关要求具备条件后才能申办施工许可证,严格依照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包括幕墙加工制作与安装)和进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接受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安全部门的监督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只要依照《建筑法》严格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建筑幕墙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完全可以保证的。
建筑幕墙工程在施工前,除了办理建管手续外,建筑幕墙的施工设计图还必须送当地建委审图办或幕墙专家组审查通过才能施工!从来没有送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审查!
五、对建筑幕墙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原则规定,不符合温家宝总理最近关于“加强政府建设推进管理创新”讲话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有关施工企业普遍反映;向地方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程序复杂,资料浩繁,费用很大、费人、费事、又费钱,企业难以承受;事实上,“全许办”及地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对建筑幕墙生产施工只是在企业申办许可证时审查资料、收费、检查发证而已,对幕墙企业的施工包括设计、加工、制作安装过程从来不管不问,从来没有指导与检查。建筑幕墙的施工生产包括加工、制作的检测在内的质量控制与安全监管都是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相关机构来承担的。
因而将建筑幕墙作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项目,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2001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规定:对于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搞变相审批。“全许办”将在2002年已被国务院取消的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项目再次列入2005年11月07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见第55页之2)。是不符合国务院“国发[2001]33号”通知规定的!
温家宝总理2006年9月4日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中指出:“政府要将抓经济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为各类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但目前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过多,审批权行使不够规范。因此要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继续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存在种种问题和弊端的建筑幕墙作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就是曾经被国务院取消后又重新登台的行政审批项目。
事实上,建筑幕墙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各地执行不一。如浙江、湖北等省多数具有建筑幕墙资质的施工企业怕罚款,花钱买平安都被要求办理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福建省却大不一样,该省技术监督部门就:对建筑幕墙不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湖南省在省建设厅的支持下,对企业未办或未换建筑幕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罚款成功地进行了抵制。湖南省建设厅2006年8月17日以湘建建函[2006]78号文向该省优化办报告:“建筑玻璃幕墙的现场制作、安装属于建筑施工活动,应遵循《建筑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质量行为监管”;而长沙、邵阳两地和省技术监督部门却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强行对企业进行处罚,要求省优化办“对此类违法行为尽快予以制止”。27天后,该省建设厅又以湘建建函[2006]104号文就邵阳市建设局《关于具有建筑幕墙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不应另行办理生产与销售许可证的请示》复函,明确答复“建筑外墙和幕墙施工(生产)活动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活动,不需要领取工业产品许可证。”由于湖南省建设厅依法为企业维权且持之有据,技术监督部门最终收回行政处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政办法规[2006]2201号文》也指出:对于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搞变相审批。
企业在某地领取的幕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到外地还不起作用,必须在当地按“全许办”的文件具备条件再办,否则抓一次罚一次。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广东金刚幕墙工程公司都受到过外地技术监督部门的罚款。××市××装饰工程公司,二○○六年初被当地技术监督部门以“无证”(实际上,该公司在二○○一年已取证)为由,处罚120万元,后经该公司找人,最后只罚四万元了事!
“全许办”的文件又规定:领取了建筑幕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每三年又得进行换证复查。各地有些幕墙企业难以承受,他们已将相关情况反映到相关政府部门去了,要求妥善解决。
建筑幕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幕墙企业的困扰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到了该解决的时候了!
将建筑幕墙作为工业产品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是违反《建筑法》和《产品质量法》的;也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对建筑幕墙工程实行施工许可的同时又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政出两门,是不必要的重复行政,加重了企业负担,阻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国发[2001]33号、国发[2002]24号文件规定,也不符合中央关于政府要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有关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