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与劳动争议_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的理解(劳动争议案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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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阅读提示词:劳资纠纷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工资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方式
我们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经常会遇到有些劳动者诉请仲裁机关及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或者克扣的工资情况,确定工资的范围直接影响到仲裁及诉讼的结果,那么工资到底包含哪些,下面笔者进行了归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其解释中认为,“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认为,“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相关的其他支出”
三、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又认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者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各部门关于“工资”范围的规定并不统一,鉴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的特殊性,在实务中应当以劳动部关于工资的意见为准,即“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除此之外则不属于工资范畴。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时应当注意工资计算的范围,不要少算漏算,以免自己利益受损;而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尽可能在劳动合同工资条款中明确具体薪资数额及结构,如将工资与福利分开约定,合理设计上述薪资发放条件,以免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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