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概述针对金融资产坏账准备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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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税盟于江
新准则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概述
针对金融资产坏账准备的计提,新准则要求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即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期望值来计量当前(即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认的减值准备,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便于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对此,新准则提出了复杂的“三阶段法”,对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减值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第一阶段)
对于处于该阶段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其账面余额(即未扣除减值准备)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若该工具为金融资产,下同)。
2.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第二阶段)
对于处于该阶段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其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3.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第三阶段)
对于处于该阶段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但对利息收入的计算不同于处于前两阶段的金融资产。对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按其摊余成本(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也即账面价值)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上述三阶段的划分,适用于购买或源生时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对于购买或源生时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仅将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并按其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新准则要求其他应收款、委托贷款等金融资产运用“三阶段”减值模型,但对应收账款允许运用简易方法,即应收账款可以直接计算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在简易方法下,企业不需要区分“三阶段”,也就是说不需要跟踪判断“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不需要考虑应收账款是按照“12个月”还是“整个存续期”计提坏账准备,减轻会计人员的工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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