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费、企业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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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网民经常询问退休人员,特别是单位退休人员、个人所得税豁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社会保险费、工伤费用的处理。
个人所得税
1、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对干部职工的安置费、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退休费、退休生活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按规定领取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上述第一项所列项目)外,原单位取得的各种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退休人员从原单位取得的各种补贴、奖金和实物,在扣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退休人员再次工作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工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有长期或连续的就业关系;
(二)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员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等待遇。(注: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定义条件)
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等与企业收入无直接关系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因聘用退休人员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应分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因聘用退休人员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应分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允许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作为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
社会保险费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
在劳动法制度中,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还是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社会保险费1.退休、退休、退休人员待遇的费用不计入缴费基数,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以淘汰。
2、聘用和留用的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劳动报酬总额),并作为单位支付部分的支付基数,即单位支付基数将大于个人支付基数。
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一规定也发生了变化。例如,黑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近规定:自2019年3月(费用)以来,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和原单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兼职人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等劳动报酬)不计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
(对个人而言,缴费基数是缴纳社保费的个人月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劳动合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属于社会保障费征收对象。)
三、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如何处理工伤问题。
聘用退休人员的现任工作单位(按项目保险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参照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作造成职业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购买雇主责任保险的,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理赔。
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购买雇主责任保险的,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理赔。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等)对上述事项有具体规定。服务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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