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利剑悬空!2021年,严格查处劳务公司发票开具问题

   时间:2022-05-04 08: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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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发票主要分为劳务分包发票和劳务派遣发票。

劳务公司非法开具的发票操作屡见不鲜。

非法向建筑企业开具劳务派遣发票。达到少缴增值税或享受劳务派遣业务差额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

在利益的诱惑下,建筑企业只在税点出售劳务发票。

2021年,税务局将从这两个方面对劳务公司进行检查

劳务公司向施工企业开具施工劳务发票

1、检查劳务公司向劳务发包人开具劳务发票备注栏是否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字样。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三章第三节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3)项(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23号)的规定: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6号):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税务凭证。

因此,建筑劳务发包人取得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发票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扣除增值税进项税。

2、检查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情况下劳务发票上的发票金额是否与相关支付金额凭证一致。

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商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分包商或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由于劳动力成本和工程材料分开支付,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商向劳务公司或专业分包商支付的劳务工程总金额与劳务公司向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商和专业分包商开具的劳务发票金额不一致。

为避免资金流与发票流的不一致,重点检查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劳务发票的备注栏是否注明包括建筑企业总承包商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元”字样。

劳务发票备注栏未注明包括建筑企业总承包商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表农民工工资×××元必须检查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总承包商是否签署劳务公司委托建筑企业总承包商支付农民工工资委托书。

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劳务派遣发票

1、检查开具劳务派遣发票的劳务公司是否具备劳务派遣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业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务公司未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营业执照,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不具备向施工企业开具劳务派遣发票的资格,可选择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享受增值税差额税收优惠政策。

2、无劳务派遣资格的劳务公司对外开具劳务派遣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四条规定:

(1)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2)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和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相关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所反映的费用相关且有证明力。

因此,未取得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开具劳务派遣发票的,劳务派遣发票的来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证。

因此,无劳务派遣资质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派遣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检查具有劳务派遣资格的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性。

(一)建筑企业(用人单位)使用劳务公司(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两个必要条件。

首先,用人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总用人量的10%。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数量,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不得超过劳动总量的10%。前款所称劳动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与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二是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辅助、替代岗位工作。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工作中使用被派遣工人(劳务派遣工只能在三性工作中使用)。

前款规定的临时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工作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时间内,其他劳动者可以替代工作。

因此,用人单位(建筑企业)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

(2)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费的两种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前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公告》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按规定税前扣除:

①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视为劳务费;

②直接支付给员工的个人费用,应当作为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用。

属于工资支出的费用,允许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

基于本规定,劳务派遣合同中的劳动力成本有两种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者更准确地说,劳务派遣合同有以下两种不同的签订技巧。

第一种合同签订技巧:劳务派遣合同中的合同价格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总劳务派遣费(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人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费)为:×××元(不含增值税)×××元。

第二种合同签订技巧:在劳务派遣合同中的“合同价款”条款分别约定:用工单位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手续费用、管理费为:×××元(不含增值税)×××人民币。用人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费用为:×××元(不含增值税)×××元。

(三)开具劳务派遣发票的合法性

开具发票必须遵循的原则:开具劳务派遣发票必须与劳务派遣协议相匹配。与劳务派遣合同不匹配的劳务派遣发票,要么没有虚假发票的真实交易,要么不符合发票金额、发票形式和真实交易,即不规范的合法票据。

因此,如果劳务派遣发票的开具与劳务派遣协议不匹配,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劳务派遣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临时工需要缴纳社会保障吗?需要劳务派遣吗?

今天说这个问题!也有很多人在咨询,社会保障分为税收征收,很多人没有临时工和劳动就业困难,今天与你讨论

1、与临时工有雇佣关系,双方有实际雇佣关系

若临时工及企业:

1.签订劳动合同的实际雇佣关系;

2.每月定期支付报酬。

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向临时工支付报酬,并帮助临时工扣缴社会保障和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

公司清洁、保安人员,虽然岗位人员变化很大,但如果公司通常固定岗位,员工参与单位考勤,服从单位规章制度管理,那么这种情况属于实际就业关系和一定的连续性,应根据工资处理,需要支付社会保障,当然,如果员工已经支付了其他单位,不需要重复支付。

账务处理:

借:应付员工工资-工资

贷款: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纳税年度向企业或者员工支付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应当作为工资,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2、与临时工无就业关系,临时工提供劳务,无实际就业关系。

若临时工及企业:

1.没有实际的雇佣关系;

2.未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3.只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服务,并按次支付报酬。

这种情况应按劳务费处理。

比如:

企业办公室等房屋装修,邀请油漆工、油漆工、临时搬运工,企业一般不设置这些岗位,员工不提供连续服务,这些员工提供劳动需要到税务局开具劳动发票,企业有劳动发票,个人所得税按劳动报酬收入计算。

虽然劳动力成本也是劳动力成本,但它与工资和工资是分开的。劳动力成本的金额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资金和工会资金的基础。

3、劳务派遣员工

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障保障的关键取决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合同约定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障的,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员工无实际雇佣关系,无需承担社会保障员工在用人单位因工作事故受伤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可以协助。劳务派遣单位主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项。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款: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的单位(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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