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涉及税问题」建筑企业经常遇到18个税务问题

   时间:2022-04-27 11:32: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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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核心要素如下:建筑行业财税问题、建筑企业涉及税问题

「建筑企业涉及税问题」建筑企业经常遇到18个税务问题

龙润财税

问题一

很多会计问,如果不提前缴纳增值税,异地建设项目有风险吗?如何处罚?

答:需提前缴纳增值税。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7号公告):

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纳税的,由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交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二

很多会计问,异地建设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需要预缴。

1、跨区域项目部预缴税款:项目实际营业收入0.2企业所得税由总部每月或每季度向项目所在地预缴,项目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仅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非跨省异地建设的,国家不规定企业所得税预缴)。

2、总部预缴税款:扣除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其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问题三

我是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当月季度工程金额低于30万元,需要在不同的地方预缴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 )第一条和第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当期不需要预缴税款。

问题四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自然人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其他个人。

问题五

建筑业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都是预缴差额吗?

答:是的。在预付款时,无论项目是一般税还是简单税,都可以预付差额。但是,当回到机构所在地时,一般税务项目需要全额纳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建设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按下列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税收计算方法的,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余额后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按2%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总价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9%)×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当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余额后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

应预缴税款=(总价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

问题六

建筑业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都是预缴差额吗?

答:是的。在预付款时,无论项目是一般税还是简单税,都可以预付差额。但是,当回到机构所在地时,一般税务项目需要全额纳税。

问题七

一般计税项目能否抵扣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

答: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可抵扣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税款。预缴增值税抵扣增值税时,不得与建设项目应缴增值税一一抵扣。

问题八

建筑企业异地工程项目是否必须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答复:不需要。

参考:

1、根据税总发[2017]99号规定,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实务中,有些地方会为争夺税源,要求成立分公司,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全部在当地缴纳。

2、一些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江西江西建设招聘(2018) 11号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要求外国建设企业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和生产基地作为招标的先决条件。

根据现行规定,异地建设项目需按2%或3%预缴增值税,需按实际收入缴纳0. 2%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平衡地方财政利益方面发挥了作用。无需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国建筑企业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问题九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什么样的建设项目?

答:主要是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问题十

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是否适用于一般征税项目?

答复:只有简易计税情况下才可以享受差额纳税这个政策。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问题十一

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何反映差额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条例》知(会计[2016]号。22),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允许扣除销售的相关成本,成本,根据应付或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工程建设科目、应付账款、应付账单、银行存款等科目。取得合规增值税扣除凭证和纳税义务时,按允许扣除的税额,借记应纳税-简单纳税科目、 工程建设科目。

问题十二

建筑业的差额分包可以扣除哪些费用?分包资金中的材料资金可以计算差额吗?

答:分包款中的材料款可以用差额计算。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七、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按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的具体建筑服务,可以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承包商支付的分包款是包装费用的概念,包括货物价格和建筑服务价格。因此,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商的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

问题十三

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包资金需要什么凭证作为扣除依据?简单的税务计算需要向税务局备案吗?

答:分包款可以用发票扣除。如果是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其材料和劳务款可以凭票扣除。不需要向税务局备案。

参考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建设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证明,否则不予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2016年4月30日前从分包商处开具的建筑营业税发票。

2016年6月30日前,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2016年5月1日16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参考2:

国家税务总局宣布,2019年第31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适用或者选择适用简单税收计算方法的,不再实行备案制度。下列证明材料不需要提交税务机关,而是自行保留以备日后参考:

(一)为旧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保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保留甲方提供的建筑服务和清包工提供的建筑服务。

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问题十四

自然人在机构所在地还是项目所在地开具建设工程款发票?

答:自然人开具发票(从事建筑劳务)的地点一般是项目所在地。

参考1: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的规定,非固定经营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税。

参考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经营者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税。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租赁房地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房地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题十五

建筑业附属发票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吗?

答:不是虚开。

参考: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指出,关联方以关联方的名义向关联方纳税人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关联方为纳税人。关联方以自己的名义向关联方纳税人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关联方与本业务无关的,关联方为纳税人。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租赁、关联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关联方(以下简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关联方(以下简称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问题十六

建筑工程发票备注栏填写的信息不完整是否需要重新打开,是否存在风险?

答复:

1、对开票人而言,不按规定开具合规发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

2、对于收票人,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项扣除凭证、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金额。因此,建议按照规定重新开具。

问题十七

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用甲方的水电,取得甲方水电费分割单,金额200万元,税局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不可以!不是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水电费属于货物了。分割单只适用于劳务,不适用于货物!只有在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才有可能采取分摊方式。本条的适用范围不宜扩大。

问题十八

公司注册地济南,施工项目在上海,请问工地施工人员的工资个税是在济南申报缴纳还是上海?

答复:上海。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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