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按劳动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2-04-27 22:32: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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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知识点归纳及重点:公司与个人签劳务合同、签订劳务合同如何缴纳个税

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按劳动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智墨普税

第799问

答:这个问题看起来很简单。当然,签订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签订劳动合同真的是劳动关系吗?让我们来看看最新的法院案例:2020陕西06民生900号。本案是公司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最终判决公司与个人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动关系。那么,个人收入应该根据劳动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吗?还是工资和薪金?事实上,我们应该根据合同关系的本质来选择如何纳税。虽然签订合同是劳动合同,但本质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动关系,但我们应该根据工资和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2008年8月10日,一家建筑劳务公司与袁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遵守员工守则和甲方管理制度,按时上班,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和班前交底会议和培训,严格按照施工法、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操作。2019年8月12日袁某开始在某建筑劳务公司处上班,袁某在某建筑劳务公司位于延安新区的工地上工作,接受某建筑劳务公司统一管理,并领取报酬。

劳动关系的确认不仅要审查从属性标准,还要判断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协议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明确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实际履行的默认方式实现。在本案中,虽然建筑劳务公司与袁签订的劳务合同有劳务合同的名称,但没有劳务合同的事实。建筑劳务公司所谓的计件承包制度只是一种内部管理模式,不能否认建筑劳务公司与袁之间的管理和管理劳动关系。从本案的审理来看,建筑劳务公司和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资格,袁受建筑劳务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建筑劳务公司安排的报酬劳动,袁提供的劳动是建筑劳务公司业务的一部分。综上所述,建筑劳务公司和袁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因不能成立,法院确认建筑劳务公司与袁之间有劳动关系。判决如下:1。自2019年8月12日起,被告袁建筑劳务公司的建设费用于2019年。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受劳动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的建筑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被上诉人袁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资格。被上诉人袁在上诉人指定的地点工作,接受上诉人的出勤考核,每月领取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实际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袁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伤亡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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