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双重违法性,怎么理解这个问题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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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务诉讼王如僧律师
很多人都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双重违法性,怎么理解这个问题呢?
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就要明确一下刑法对罪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分类,那就是自然犯、行政犯。
假设张三在犯罪的时候,被楼上的一个老百姓用望远镜看见了。老百姓看见了张三的所作所为之后,两个字脱口而出:人渣,那么张三就是自然犯。因为张三的行为受到了道德的谴责。
最典型的就是强奸犯了。听说强奸犯在看守所里面,连同仓的仓友都鄙视他,几百块钱你都没有吗,竟然干这个事?
如果张三在犯罪的时候,老百姓看见了,不会骂张三很卑鄙,很无耻,那么张三就是行政犯。
为什么呢?
行政犯之所以是犯罪行为。最重要的原因是国家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
举一个例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最常见的类型就是没有证去卖香烟。张三本来有这个烟草专卖证的,可是它过期了,还没来得及去补办,还在继续卖香烟,这时候被公安抓了,老百姓看见了这个事情,会骂张三卑鄙无耻吗,不会的,他只会说张三好倒霉。
明确了行政犯是国家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才规定为犯罪行为之后,我们就会明白,行政犯有一个特征,那就是行政犯的行为必须同时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以及违反了刑法的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违反的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违反的刑法规定,是刑法第205条的现定。
没有违反发票办法第22条,说明行政法规不禁止啊,你刑法的手是不是伸得太长了。没有违反刑法第205条,说明行为还没恶劣到要坐牢的程度啊,罚点钱就好了,不要用刑法,用刑法就是大炮射蚊子了。
必须同时违反了这两条规定,只要有一条不符合,当事人就是无罪的,这就是所谓的双重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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