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分支机构移送货物增值税(总公司销售给分公司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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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划重点,请关注以下方面:总公司销售给分公司增值税、异地分支机构移送货物增值税
文章摘要:第三,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市县,无需单独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总分公司作为一个增值税纳税主体,其间移送货物不需缴纳增值税;总公司、分公司之间移送货物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相关结论如下:第一,总公司和分公司在不同市县,应当分别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
税务案例分析:
某企业总公司在杭州(负责研发和销售),分公司在温州(负责生产),总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后,分公司直接将产品发货给客户。问:增值税怎么交?谁来交?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如何结算?
总公司、分公司之间移送货物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相关结论如下:
第一,总公司和分公司在不同市县,应当分别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其间移送货物应该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第二,总公司和分公司虽在不同市县,但经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等机关批准,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其间移送货物,如果受货机构接收货物后,
向购货方开具了发票或收取了货款,则移送机构的行为应该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否则,移送机构不需缴纳增值税。
第三,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市县,无需单独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总分公司作为一个增值税纳税主体,其间移送货物不需缴纳增值税。
第四,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市县,但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统一核算,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其间移送货物,应该也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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