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期后事项”及“稽查补税”

   时间:2022-01-16 03: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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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亿企说财税

运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期后事项”及“稽查补税”

今天,咱们来聊一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看似普通却隐藏学问。通过案例来学习两种情形的处理方式:

1、汇算清缴结束后,发生期后调整事项,如何正确税会处理?

2、企业经税务机关稽查后补缴了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如何正确会计处理?

案例一

税税念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2020年承接了某市政工程改造项目,2020年12月底办理了工程结算。2021年6月,政府聘请了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审核,审核调整减少了成本100万元。

公司2020年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并且在2021年4月底已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我们来看一下,公司会计老王是怎么处理的?

6月份,公司会计老王对当期成本进行调整,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结算成本 -100万

贷:工程施工-100万

老王的理由是:

100万是具有重要性的金额,但因结算发生了新的变动,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账务处理在2021年6月,影响2021年的利润,不需要追溯调整,简便易理解。

请大家思考一下,这样核算有没有问题?会产生什么风险?

(1)会计处理

首先,202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该事项已经存在,也就是预计2021年初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可能涉及成本变动。

其次,在资产负债表日无法确认影响金额,该事项属于期后事项。

6月份工程结算发生实际变动,会计上应按照权责发生制,追溯到2020年调整。若直接核算在2021年,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并且2021年该笔成本没有对应的收入匹配。

(2)税收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显然,100万元的成本归属期为2020年,如果会计核算在2021年,会增加2021年利润总额,影响2021年企业所得税,存在延迟缴纳25万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何正确处理?处理建议供大家参考讨论。

(1)会计处理

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处理,将收入与成本相匹配。

①将需要调整的损益数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②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③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④调整盈余公积计提数。

⑤调整本期会计报表未分配利润期初数。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企业所得税

因汇算期已结束,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及税收滞纳金:

2020年成本减少100万,利润总额增加100万,需要补交25万(100*0.25)的企业所得税,并且从5月31日至补充申报日计算缴纳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案例二 稽查补税

2021年5月,税务部门在对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19年度多提固定资产折旧100万元,要求企业作纳税调整,补交所得税25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

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如何进行正确处理?

①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 -100万元

贷:累计折旧 -100万元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万元

③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万元

贷:银行存款 25万元

④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万元(100-2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万元

⑤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万元

贷:盈余公积 7.5万元(7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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