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工商局越城分局(绍兴市工商局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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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市区2011年企业退休养老金调高
记者昨天从绍兴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市区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再次调高,本月底前,他们就可以在自己的存折里拿到调整后的养老金了。
此次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调部分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68元标准调整,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调整;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3元。
在普调的基础上,对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第一类是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170元,增发额度分别比去年多30元、20元。第二类是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第三类是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此外,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退休的原工商业者等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后,
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同时,原越城区街道企业1999年底前退休退养人员等市区五类人员也适当调整了养老金待遇。普调部分统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标准调整。在此基础上,对退休(退职、保养、退养)前具有教授级职称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170元;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据了解,这已是我国连续第7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据测算,市区此次调整月人均增资170.18元。
绍兴本级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绍兴市本级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进一步提高税源控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自然人股权转让是指其所持有的在本局税务管辖区域内注册登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即: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
第四条股权转让价是指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其他经济权益。原则上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1、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转让的,按照其实际成交拍卖价作为股权转让价;
2、采用非公开方式协商转让股权的,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确定的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股权转让协议未明确转让价或确定价格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第五条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视作明显偏低行为:
1、股权转让价等于或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的;
2、股权转让价低于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3、股权转让价低于自然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4、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企业净资产原则上按股权转让时上个月的会计报表为准,如企业未按会计制度或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造成会计报表数据失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企业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第七条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持有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自然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股权的,其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即:
转让部分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绍兴残疾人创业贷款优惠政策有哪些?
问:绍兴残疾人创业贷款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日前,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要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利益问题,力争到2012年,全市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残有所助。
《实施意见》要求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残疾人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残疾人个人创业可申请5万元以内的小额扶持贷款。对年销售收入不满10万元或新开办的残疾人企业,三年内每年按实际所交税额给予定额补贴。完善残疾人扶贫基地扶持政策,被列入省、市、县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享受同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要求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市、县(市、区)建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资金,有条件的镇可定期发放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券(卡)。今年,市、县(市、区)实现机构康复全覆盖,到2012年全部建成残疾人公益性综合服务设施。
在残疾人社会保险方面,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对生活困难残疾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给予相应补贴。对灵活就业残疾人(包括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农村被征地残疾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纳费用给予50%的补贴。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现在很多人手头有了一点钱后,就选择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目前,投资理财市场上鱼龙混杂,搞非法集资的大有人在。对于老百姓而言,有必要了解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特征,这样在投资过程中就可以有效的防范,以免落入非法集资陷阱。那么,非法集资主要特征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南宁久信工商财税小编是怎么说的。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的主要危害:
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三是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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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06〕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绍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绍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及《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商业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直和越城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第四条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财政监督等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第六条建立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偿债责任单位,落实偿债资金来源,没有还债保障的项目不允许负债建设。第七条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不得作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第八条乡镇政府及其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得举债,确需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纳入上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越城区政府及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要对已经形成的乡镇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并制定具体的偿债计划,因地制宜采取有效的化解措施。第二章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九条财政部门要对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及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坚决杜绝盲目、违规举债。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项目建设。第十条政府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债务责任主体)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和报送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第十一条债务责任主体需申请或偿还政府性债务的,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属越城区的,由越城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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