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退休返聘、实习学生、劳务派遣几类特殊人员工伤解决途径

   时间:2022-03-09 01:08:0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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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事业单位退休返聘、实习学生、劳务派遣几类特殊人员工伤解决途径,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返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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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事业单位法律人

事业单位退休返聘、实习学生、劳务派遣几类特殊人员受工伤的,相关待遇的解决途径问题

事业单位退休返聘、实习学生、劳务派遣几类特殊人员工伤解决途径

退休返聘、实习学生、劳务派遣人员受工伤的解决途径

在事业单位的职工中,有特殊的几类人员,因与事业单位不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在受到工伤伤害或职业病时,是否能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保障制度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保险关系构成的前提。这对于单位是比较复杂的问题,而且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通过工伤保险予以保障,有的通过民事赔偿予以解决。那么具体这几类人员受工伤或职业病伤害的,法律规定的解决突进具体有哪些呢?下面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总结。

一、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包含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所有行业。

二、退休返聘人员受工伤的

工伤保险保障制度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保险关系构成的前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者身体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现实中一些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返聘人员仍在继续工作,当其遭遇职业伤害后如何保障其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通过工伤保险予以保障,有的通过民事赔偿予以解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中分两种情况予以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劳务派遣人员受工伤的

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在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被派遣劳动者工伤期间的相关待遇;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四、实习学生受工伤的

对于实习学生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规定通过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予以保障。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学校与单位达成协议由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未约定的由三方根据实际情况分摊。

事业单位退休返聘、实习学生、劳务派遣几类特殊人员工伤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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