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有加班工资吗--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2-03-09 01:08:0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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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劳务派遣人员有加班工资吗--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律保护,政府里的劳务派遣人加班有加班费吗

劳务派遣人员有加班工资吗--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律保护

[真实案情]

曹某系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A公司)正式职工,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为自2005年3月16日至2007年3月15日,其中约定:“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曹某在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B公司)当保洁员。其在B公司工作期间,作为A公司的内部职工,享受A公司下属企业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工资为每月1000元。曹某到B公司上班后,按照规定,其每天早晚必须打扫一次,各2个小时,周六周日为休息日。2005年8月,B公司举行大型活动,为了保持环境的清洁,曹某被安排早中晚各打扫一次,每次的时间为3个小时,这样一直持续一个月。但是曹某并未因此得到加班工资,于是曹某B公司提出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在多次交涉后未果的情况下,曹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B公司支付其从2005年8月16日至同年9月16日的加班工资。

[真实裁判]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B公司与曹某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B公司与曹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权利与义务,裁决驳回曹某的申诉请求。

[专家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劳务派遣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而引发的争议,那么在本案中将会存在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曹某是否有权获取加班工资,二是加班工资应当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曹某是否有权获取加班工资呢?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获取加班工资显然必须要有两个基础的事实,一是要有劳动关系的存在,二是要有加班的事实。在本案中显然可以明确的基本事实有以下几点,首先,曹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点通过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是可以确认的,故应受劳动法的调整,劳动者具有获取加班工资的法律基础;其次,在本案中存在加班事实也是明确清晰的,只不过加班的行为是在B公司,且是在B公司的指令下进行的;最后,曹某是在A公司的派遣之下进入B公司工作的,所以在B公司工作的行为同样是基于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之上的,故其同样要受《劳动法》相关法律的调整,同样有权获取加班工资。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另一个问题是,假如曹某属于停薪留职保与A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为了生活而从事保洁工作,并仅与B公司签订有劳务合同,而A公司和B公司没有劳务派遣协议,那么曹某是否有权获取加班工资呢?答案是否定的,曹某要求B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其主要原因就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而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调整,故劳务关系不存在加班工资、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等问题。

曹某的加班工资应当由谁支付呢?

加班工资的由谁支付关键要看曹某、A公司、B公司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通常意义上讲劳务派遣必然需要涉及三方以上,即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被派遣公司。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法律原则和精神,上述三方的法律关系如下: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向被派遣公司履行劳动义务,并从劳务派遣公司获取工资,并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益的权利,而派遣公司和被派遣公司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法义务。

劳动者和被派遣公司签订岗位工作协议,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派遣),劳动者履行按照被派遣公司的要求提供劳动成果的义务,而被派遣公司具有管理、指挥的权利,提供劳动工具、保护等劳动条件,并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协议,属于典型的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向被派遣公司提供劳动力和劳动力管理服务,被派遣公司支付服务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

那么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主要是由劳动合同来调整的,故在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事项中,必然需要向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方主张才符合法律规定。

故本案中与曹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是A公司,而加班工资的基础也是存在劳动关系,故其向B公司也就主张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那么在本案中最终由谁承担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只需要看A公司与B公司派遣协议中是否有关于加班工资的约定,如果未明确约定由谁承担,自然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由A公司承担,如果明确约定由B公司承担,当然最终由B公司承担,而在程序上是由A公司承担后再向B公司追偿,还是直接由B公司承担,则取决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上的问题。

[法律提示]

由于本案中B公司与曹某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曹某与A公司之间才是劳动关系,因此曹某在提起劳动仲裁时的正确做法是,以A公司为被诉人,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在开庭审前主动申请或由处理机构直接追加B公司为第三人,那么最终必然能够获得加班费。显然,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最重要的是确认和谁具有劳动关系,也就是和谁具有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基础。

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动者权益负有法定的保护义务,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否则必然导致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

[关联法律链接]

派遣规定

劳务派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员工和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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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核心要素如下:劳务派遣工可以拒绝加班么、劳务派遣工有没有加班费



文章标签: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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