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为10%,超过会怎样?

   时间:2022-04-16 09:16: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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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提取本文阅读重点: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不超过、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有什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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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中辽人力资源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等等,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然后把劳动者输送到其它用工单位的行为。这是近年来我国人才实行运用的一种新型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一般由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然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工资。其主要优势在于可以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用工行为,所以很多企业都有使用,也就是正正如此,有大部份的企业出现了滥用劳务工的行为,据了解企业使用劳动派遣工的数量是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来使用。可能还是有部份企业对采用劳务派遣工的数量不是很明确,那么下面中辽劳务派遣公司小编带大家一起重温一下。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为10%,超过会怎样?

一、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过10%

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用工数量,企业使用派遣的劳务工比例不得超过用工总量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派遣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二、如果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10%,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劳动部门有权依据劳动法规,对用工单位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罚款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或者超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及时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始时间自处罚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计算。被派遣劳动者书面表示不愿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除外。

具体处罚标准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那家使用2000名员工的企业为例,其可使用人数为300人,超额使用1700人,劳动部门可以对其处以最高170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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