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时间:2022-05-26 12:56: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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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有多高,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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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奋斗的法律人

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劳务派遣的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的劳动者。其中,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的一般规定,这里,我们主要介绍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相关特殊规定。

由于国内目前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良莠不齐,而其中皮包公司更是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因此,《修改决定》在之前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具体包括:

1.提高最低注册资本

此前,原《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而此次《修改决定》将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要求一举提高到不得少于200万元,同时要求派遣单位必须要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以及具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2.获得行政许可

除了提高注册资本要求,《修改决定》还首次明确提出,任何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都必须先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获得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方能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由于这项新规定对之前已经发生的劳务派遣业务及派遣单位都将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修改决定》还特别规定了派遣单位取得行政许可的过渡期,即“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也就是说,《修改决定》施行后,派遣单位最迟须在2014年7月1日前获得行政许可,才能开展新的派遣业务。因此,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单位合作时,就必须严格审查其是否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是否具备法律要求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相应资质。

3.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由于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里的“所属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母公司之与子公司;总公司之与分公司,或是集团公司之与下属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关联性质的公司等。

企业可以“逆向派遣”吗?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却找来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比如在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即将满10年时将劳动者转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回本单位,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这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所谓“逆向派遣”,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或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该劳务派遣行为无效,用人单位不能摆脱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您提供本文核心观点如下:劳务派遣需要什么条件、劳务派遣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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