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越说税案解析 - 谈谈我对长沙医学院征税争议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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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纳税争议程序,长沙医学院确实有负高校之称,税款必须缴纳或提供担保才有行政复议资格,若行政复议不受理,即使告到法院,法院也会判你败诉,因为纳税争议属于复议前置。
2、复议只有一级复议,不存在一审二审,若时间拖了60天,哪怕税务局错了,这个补税处理决定书也正式生效,交也得交,不交也得交,除非税务局自个承认错了。
3、从报道看,长沙医学院似乎没有办理非营利组织认定,从而税务机关不认可其具有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资格,税务机关不能说没有道理,但似乎考虑到重要因素,给企业一个改正的机会呢?必竟这么多学生了,不是个小事件。
4、税务局讲的必须上交财政才算免税收入,我查了一下《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民办学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按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政府公用经费补助及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当开展收费成本调查,民办学校应如实提供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
财税(2016)36号: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既然是民办学校,使用的并不是财政收据,而是税务机关的免税发票,同时安徽省这个办法只是说相关主管部门对账户实施监督,如果说这些学费和住宿费全部进了财政的账户,还需要监督什么?监督的意义就是别人的东西,我来监督,所以不明白长沙税务局这位局长说的没有上交财政的部分就不能免税,是什么意思?
作者:王越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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