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支付限额的规定

   时间:2023-01-14 12: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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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支付限额的规定

最新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账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七条结算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入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第九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第十条开户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商业单位也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予以支付;

  四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十三条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发放的货款,应以转账方式支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贷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积极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开户单位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并按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各级人民银行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同级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解决有关现金管理中的问题。

  各开户单位要向银行派出的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各开户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单位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九条各级银行要支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财会人员,对模范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六保留账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九开户单位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十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一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二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

  十四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罚。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本细则第二十条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处罚办法。所得的罚没款项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开户单位如对开户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10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各级人民银行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开户银行不执行或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本细则,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查处;当地人民银行根据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直至停止其办理现金结算业务等处罚。

  银行工作人员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开户银行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方便开户单位。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各开户银行业务费用中解决。

  第二十五条现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银行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各种问题,及时满足单位正常的、合理的现金需要。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各项规定同时废除,一律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为准。

现金支付限额的规定

现金支付的零星款额的最高额是1000元。

现金管理办法并没有变更过,还是1000元以下的小额支付,可以用现金,所以规定的直接用现金支付的零星款额的最高额是1000元。

中国人民银行对现金的支付有规定,除了工人工资,国家奖励科技人员,向农业户购买农产品等,其它的,超过1000元的,都得实行转账。

现金支付的弊端有以下两点:

1、收购方短期内要有大笔现金支出,如果收购公司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而必须以公司手持现金支付的话,公司压力很大。即使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了部分资金,收购方也会因今后较长时间内现金注出量太大而经营困难;

2、出售方收到现金后,帐面上出现一大笔投资收益,应交的所得税也增加不少,如果能够推迟支付或是以股权支付的话,目标公司股东税负可以推迟或减轻。

法律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现金管理条例有哪些?

如下:

1、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制度,公司起非今汉德也思承价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现金、银行收支业务。

2、公司业务收入现金、银行支票要即时存入银行所开设的帐户,不得座支现金。

3、公司经营业务支出,原则上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律使用银行支票,有特殊情况经财务审核后,可支付现金。

4、库存现金不得超过三天的日常报销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

5、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挪用现金来自。

6、签发银行转帐支票要建立支票领用登记手续,及时清理注销。

7、不准擅自租借银行帐号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8、现教此父金、银行日记帐每月与总帐、银行对帐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党务知识小课堂】党员管理工作篇(三)

党费管理

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

1.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的代办

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财务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如办公室、财务科、会计结算中心等),主要指资金核算、往来结算、会计核算、账务管理、会计监督等。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机构代办,有利于充分发挥财务机构设备齐全、有专业财务人员的优势,提高党费财务管理水平。具体财务工作和党费管理工作适当分开,也有利于形成党费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党费工作的检查与监督。但需要指出的是,党费具体财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不是党费管理权限的移交;属于党费使用范围、项目及额度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如:党费支出计划的制订、审批,党费使用项目的报批、审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的起草,党费工作的检查监督等工作,仍然由党委组织部门及其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办理。党费具体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党费具体财务工作由党员管理机构移交财务机构管理的,原党费账户、印章等仍可继续使用。党委组织部门及其承担党费管理的机构应当会同财务机构,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和党费工作特殊性,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2.党费管理实行会计和出纳分设

内部牵制原则是财务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党费管理实行会计、出纳分设,既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党费财务工作实践的客观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党费财务管理实行钱、财分管,有利于加强会计、出纳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营私舞弊行为的发生,维护党费的安全。

3.党费账户的设立及具体要求

根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规定,各级党组织将党费存入银行时,应当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同其他费用混在一起,不得按其他款项存入银行。开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向银行出具单位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党费账户的名称为党的组织机构名称(如,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组织部,中共×××委员会,中共×××委员会组织部,×××党委,×××党委组织部,×××党群工作部,×××党务工作部,×××政治部等,预留银行签章应与账户名称一致。各地各单位党组织的公章有用全称的,也有用简称的,均可作为党费账户的名称。

按规定,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对于暂时没有上述银行储蓄网点的乡镇,可以暂时存入农村信用社,待本地有上述银行储蓄网点时再将党费改存上述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

4.各级党组织存入银行的党费利息的计付

经中央组织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商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正式恢复各级党组织党费存款计息。因此,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可以到指定党费存款业务的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党费的存款利率按企业存款利率执行,银行对企业存款利率调整时,党费利率也应及时调整。党费既可存活期、定期存款,也可按与银行协议存款的方式进行存款。

5.党费存款利息使用范围的规定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列入党费收入有关科目。党费利息的使用范围与党费本金的使用范围相同,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各项开支范围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6.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的处理办法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1交接双方必须当面进行交接。调出或离职人员必须将本人掌握的党费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全部移交给接交人员,同时还要保证所移交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交接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派人监交,或者可以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人临时接管党费。

3交接双方应当按照移交清册所登记的事项逐项移交,并逐项核对。主要内容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票据、印章等。

4交接工作完成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间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

7.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1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改进和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报告材料的起草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报告的内容要属实,提供的数据要准确;既要肯定工作成绩,又不回避存在的问题,同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8.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的公布

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定期公布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既能提高党员交纳党费的积极性,还能及早发现、消除党费收缴和使用工作中出现的差错和问题。党支部应当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进行公布,并在会议室或其他显著位置张贴上墙,接受党员监督。

9.党费年度工作报告的起草及其主要内容

为起草好党费年度工作报告,党委组织部门要尽早作出准备,逐项核实收支项目,做到账款相符。如出现有违章开支等问题,也应如实报告,接受审查、要认直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把存在的问题找准,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10.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的填制

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是反映在一定期间内一级党组织党费收支和结余情况的报表,能够比较直观地反映党费主要的收支情况,包括党费支出的明细科目。在填制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工作中,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制表中要做到确保填写的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无误,表内项目行列齐全,并注意核对报表数字之间的关系,不能发生漏报错报情况。

2报表中反映的各项资金收支既要符合党费开支的有关规定,又要符合现金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不能违反财经纪律。

11.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坚持每年至少对下级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于维护党费工作的严肃性,保证党费管理的安全、合理、严格,具有重要作用。

坚持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有利于维护财务纪律,进一步提高党费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党费管理人员发生违纪行为,保证党费财务信息的真实。

坚持每年检查一次党费,可以及早发现下级党组织党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指导下级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合理、高效、安全地使用党费。

试行党费审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委托审计机关对党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12.党费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

党费工作检查应当有重点、有针对性,抓住容易出现的问题和党费管理的主要环节,达到通过检查强化监督管理的目的。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党费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对党费管理制度的审查,可以明确党费检查的重点,发现党费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从而为发现党费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节约时间。

(2)会计出纳工作。通过对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的审查,确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还能发现是否存在少报、瞒报、漏报党员交纳党费数额的情况。

(3)财产、物资的保管情况。通过检查党费购置的党内资产的保管情况,保证财实相符,防止明开购货支出、实际套取现金的问题,避免党费流失。

13.军队中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执行

由于军队中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士兵的工资及津贴补贴构成与地方各类人员的收入构成不同,因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以及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参照有关规定和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和确定。

来源:复兴机关党建

现金管理条例不能使用现金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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