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怎么样_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为什么全部被驳回了?(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11-20 20:45:05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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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责任吗?不一定!


下面我们将通过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张强律师、陈婷婷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件,来看看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为什么全部被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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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2017年4月19日,郭某入职某食品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某食品公司位于北京某店的店员。


然2021年2月,被某食品公司通知,2021年3月3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无需再来工作并且没有说明理由,此外,郭某入职以来没有休过年休假。


郭某认为某食品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


1.确认自2017年4月19日至2020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688元;


3.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0833.9元;


4.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工资10711元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张强律师、陈婷婷律师代理某食品公司,刘某代理郭某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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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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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某食品公司将柜台承包给陈某,郭某系陈某个人雇佣。


某食品公司作为食品生产企业,也承担着食品推销业务,但其把食品经营店面承包给陈某个人经营,不违反法律规定。陈某在店面经营活动中,自主决定招用人员,自主发放工资,法律并不禁止。郭某被陈某个人招用,销售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食品,某食品公司不对郭某进行劳动管理,某食品公司的规章制度对郭某没有约束力,也不向郭某发放工资,故郭某与某食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鉴于不能确认郭某与某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对郭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郭某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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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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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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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 国晖(北京)律所律师


上述案件中,由于郭某与陈某之间属于个人雇佣关系,与某食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郭某的仲裁请求无法得到支持。郭某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很好,然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


那什么是雇佣关系呢?


雇佣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人称为雇主,受雇人称为雇员。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有什么以下几方面区别:


1.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2.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3.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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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婷婷 国晖(北京)律所律师


我国的用工形式灵活多变,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等相比,最能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是劳动关系。


由于劳动者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在劳动法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用人单位承担较多义务,享有较少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最低标准之上与劳动者协商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最为全面。


因此,在能够建立劳动关系时,我们最好选择建立劳动关系,以便能更好地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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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内容来源: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


编辑:童银鸽


校对:张欣欣


监制:辰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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