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_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第一批典型案例 快看看查了哪些(湘潭市财政局官网)

   时间:2021-11-20 20:11:49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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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阅读提示词: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精心组织,扎实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九类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了一批违法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湘潭市雨湖区某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0年4月9日,根据省局交办,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湘潭市雨湖区某食品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监控设备的两张储存卡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当事人虚假宣传销售的相关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4月10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为了销售“中奥伍福”系列产品,在不具备任何医学检测资质和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通过给消费者采血后观察到的血液细胞状态判定消费者患有疾病、以召开产品说明会等形式肆意夸大宣传其销售的“中奥伍福”系列产品(普通食品)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效,诱导消费者购买,构成虚假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60万元。


二、湘潭某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及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0年12月16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湘潭某燃气有限公司石潭液化气站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石潭液化气站在2020年12月16日充装了2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瓶,且当天未做任何气瓶充装相关检查记录;2020年12月15日,当事人石潭液化气站实际充装250只液化石油气瓶,却只有15条气瓶充装记录,不符合TSG R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及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8万元。


三、湘潭市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使用起重机械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案


2020年10月16日,湘潭市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头部被起吊物撞击的事故,导致1人死亡;12月7日,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12月18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起重机械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在使用起重机械过程中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5万元。


四、湘潭市湘潭县河口镇张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豆制品生产加工案


2021年4月8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张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豆制品生产加工。


经调查,在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张某自2021年2月下旬起租赁湘潭市湘潭县河口镇一民房作为加工场地生产豆制品,加工熏制香干豆制品。截至4月8日案发时,张某共计生产销售熏制香干2230斤,货值金额共计8920元,违法所得为4460元。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熏制香干120斤;2.没收违法所得4460元;3.罚款15540元。


五、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李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豆制品生产加工案


2021年3月9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李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豆制品生产加工活动。


经调查,在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李某自2021年1月20日起租赁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一出租房作为加工场地生产豆制品,加工白香干、水豆腐和油豆腐等三种豆制品。截至3月9日案发时,李某共计生产销售白香干940斤,水豆腐429盒(16块/盒),油豆腐568斤,货值金额共计9092元,违法所得3079元。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100斤白香干、24盒水豆腐;2.没收违法所得3079元;3.罚款21921元。


六、湘潭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某店销售劣药,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未从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案


2020年12月30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湘潭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某店销售劣药,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未从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土霉素片,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涉案劣药货值金额为4元;当事人购进的瞿麦、安宫牛黄丸葡萄糖注射液、盐酸曲美他嗪片、参松养心胶囊、单硝酸异山梨脂片无法说明购进渠道也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为4712.1元;当事人购进的一次性使用配药注射器无法说明购进渠道也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构成了未从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违法购进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85元。


当事人销售劣药,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未从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土霉素片1瓶;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瞿麦1.305kg、安宫牛黄丸7盒、葡萄糖注射液38盒、盐酸曲美他嗪片4盒、参松养心胶囊4盒、单硝酸异山梨脂片2盒;3.对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对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对未从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以上罚款合计4万元。


七、湘潭市雨湖区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对服务内容及提供者表示不准确的宣传广告案


2021年6月21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湘潭市雨湖区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对服务内容及提供者表示不准确的宣传广告。


经调查,当事人在其微信网站客服www.7our.com链接上的关于老师介绍宣传语中写明“品牌保障,985/211本科学历要求,教师背景功底强大。严格统一的师训标准,三培三审,一课多磨,确保每位教师的教学质量”,同时公示了当事人所录用的27名教师的主授课程、教师背景、专业资质、授课校区及教师资格证编号;但当事人所录用的27名教师的毕业院校均来自于非985/211本科大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7万元。


八、湘潭市岳塘区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手持式电动工具产品案


2021年1月20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湘潭市岳塘区某经营部销售的“小强”电钻(型号1407-5-10RE-KLE)进行监督抽查;2月3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4301210100087-S),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说明书项目不符合GB/T3883.1-2014、GB/T3883.201-2017标准要求,依据《2021年湖南省手持式电动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1年3月26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钻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从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小强”牌电钻10台,销售该批次“小强”牌电钻9台,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800元,违法所得1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小强”牌电钻1台;2.没收违法所得198元;3.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3600元。




文章标签: 资质 资格证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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