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

   时间:2022-08-06 22:24: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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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 90308 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04 17:44:1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AQGQA87):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2〕78号),文书内容如下:

通知内容:你单位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取得收入金额共7,237,418.84元(含税),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其中: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实现应税收入金额89,569.00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服务收入86,960.19元;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实现应税收入金额3,056,117.97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应税收入2,967,104.83元;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实现应税收入金额3,102,697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应税收入3,012,327.18元;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实现应税收入金额662,663.58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应税收入643,362.70元;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实现应税收入金额326,371.29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应税收入323,139.89元。你单位2019年已申报免税销售额280,000.00元,隐瞒的应税收入5,786,392.20元(不含税),2020年隐瞒的应税收入966,502.59元(不含税),至检查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所备案的银行账户提供的相关银行交易流水帐;(2)你单位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打印的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3)其他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按少缴增值税201,915.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134.07元、企业所得税1,522,174.36元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合计869,111.84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00,957.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7,067.04元,企业所得税罚款761,087.1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2〕7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4日




文章标签: 企业所得税 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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