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出租业务中一般纳税应按动产出租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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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税盟于江
问:企业出租脚手架,并搭建,应该按出租还是建筑服务开具发票?如下发票中是发包方要求开具9%的建筑服务发票是否可以?#中税盟#
答:1、脚手架及发票中的轮扣式脚手架应归属于周转材料,类似的如钢板、模板、扣件、钢管都不属于建筑设备,不能适用财税[2016]140号 第十六条,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脚手架出租业务中一般纳税应按动产出租适用13%税率,小规模纳税简易征收为3%。
2、值得注意的是,搭脚手架属于其他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9%,小规模3%。
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附录中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3、结合上述分析,一般纳税人出租脚手架并同时提供搭建的可统一按动产出租适用13%,也可以分别开具13%与9%,但在合同中需分别明确。
4、实务中有些发总包方要求出租人统一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这是对税收政策上的错误运用,留下了较大的税收隐患,交易双方应予重视。
阔鱼:脚手架对于出租方应该算固定资产吧,如果是周转材料,岂不是一年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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