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处理建筑业缺乏成本发票,特别是分包给个人老板?

   时间:2022-04-30 23:40:0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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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提取本文的阅读重点:建筑公司的旧项目成本不需要发票吗?建筑公司的成本发票不够

建筑处理建筑业缺乏成本发票,特别是分包给个人老板?

彭怀文

咨询提问

建筑业缺乏成本发票,尤其是分包给个人老板的时候,该怎么办?

彭怀文回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企业在中国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不需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内部凭证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当载明收款人名称、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业务的销售额不得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分包给个人老板,提供的建筑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超过500元的,按28号规定取得发票。

建筑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法,征收率为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按1%征收增值税。

发票应在项目所在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租赁房地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当向建设服务发生地、房地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按国税发放〔1996〕127第三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未取得营业执照承包建筑安装行业工程的建筑安装团队和个人,以及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人经济性质的建筑安装企业,其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收入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额包括:(一)工资工资收入;(二)劳动报酬收入;(三)报酬收入;(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五)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六)财产租赁收入;(七)财产转让收入;(八)偶然收入。根据第61号文件,营业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扣缴范围。

税务局在开具发票时,将按照批准征收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对此情况采用核定征收,征收率由地方政府规定,具体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例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2020年8月13日)起,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申请发票时,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统一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由于许多个人老板不了解税收政策,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应给予指导,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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