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在中国“202年度影响力税务…

   时间:2022-05-21 08:00: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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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王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在中国“2021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中名列第二。该案从2014年沂源县人民法院一审有

文章摘要:2021年,山东省高院再审后认为,王超主观上是为了结算运费开具发票,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与受票公司存在真实运输业务,且抵扣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但从发展的趋势上来看,正如山东省高院再审判决书所述:“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犯罪处理始于1995年,当时的立法目的在于惩治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危害增值税制度的行为,保护我国增值税税收;

王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在中国“2021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中名列第二。该案从2014年沂源县人民法院一审有罪判决到山东省高院2020年5月再审做出无罪判决,历经七年时间。七年的时间里王超分别向原审沂源县人民法院,其上级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均被驳回,直到2019年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案件的大体情况如下:

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王超为结算向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和中石油天然气公司冀东公司运输水泥的费用,以支付票面金额4.6%开票费的方式,要求沂源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按照与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之间真实的运费数额,以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为受票单位,开具具有税款抵扣功能的运输发票。案发时,受票单位均已将发票用于抵扣。2014年5月26日王超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21年,山东省高院再审后认为,王超主观上是为了结算运费开具发票,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与受票公司存在真实运输业务,且抵扣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了原判决,依法改判王超无罪。

魏言税语观点: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直都是纳税人、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关注的热点,对该罪名下的犯罪究竟是行为犯,还是目的犯、结果犯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在司法判例中,既有以结果论罪的,也有以行为论罪的。但从发展的趋势上来看,正如山东省高院再审判决书所述:“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犯罪处理始于1995年,当时的立法目的在于惩治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危害增值税制度的行为,保护我国增值税税收。此后,随着社会发展,实践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开始多样化。出现了有真实交易的代开行为、不会造成增值税流失的虚开行为、为虚增利润而虚构交易造成的虚开行为等等。这些行为与为骗取抵扣增值税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有显著不同,也超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情况,以答复、指导案例、复函等方式,多次重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明确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的虚开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此意见同样也适用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从该段论述中我们能看到,司法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一个认识过程。起初以行为论,只要虚开税额达创1000万元以上,无论是主观上有无故意,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其后,则越来越强调主观上的故意,及客观上造成税款损失的后果,并陆续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王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之所以能再审被改判无罪得益于司法审判中这一带有趋势性的变化。

王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在中国“202年度影响力税务…



文章标签: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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