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和股东会决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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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一致行动”定义为,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一致行动”定义为,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r
由上述定义可见,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相当于在公司股东会之外又建立了一个有法律保障的“小股东会”。每次在股东会表决或者协议约定事项进行时,有关各方可以在“小股东会”中先讨论出一个结果作为各方对外的唯一结果,然后再在股东会里表决或者决定事项是否进行。简单来讲就是抱团一致对外。如果有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进行,那他会受到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惩罚。\r
惩罚可以是法律所允许的任何形式,如罚金、赔偿股份等。\r
非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和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在界定上又有一定的差别,主要体现为在证监会审核体系里,即使上市公司股东未做一致行动人约定,也可能将被自动认定为“一致行动人”。比如,德邦物流(603056)的实际控制人为崔维星,其弟崔维刚以及其配偶薛霞自动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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