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B公司缴营业税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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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公司取得B公司的商标或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则A公司代B公司交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B公司为一境外企业,未在境内设办事机构,请问B公司要交营业税的依据出自哪里?
答:因为B公司转让给A公司的商标或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是在境内使用,按照营业税及涉外所得税的有关法规,这种收入属于在境内取得的,都要纳税,因为B公司为未在境内设办事机构,税法规定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五)个人转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转让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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