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那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不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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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篇文章,您可以了解到这些问题: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那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不要交税?、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当按照原出资者各自、股东增资计入资本公积
文章作者:昌尧财税
关于企业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收资本),需要个人股东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较多,但是无一例外的都是强调的是“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对非个人股东做出要求规定。
合伙企业作为股东进行投资,在被投资公司不是“个人股东”,因此我认为不能对税法规定做扩大性解释。
同时,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1]84号强调的是“对外投资分回”才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与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中对非“个人股东”没有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
因此,合伙企业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等转增资本,合伙企业的自然合伙人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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