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猫小姐的信箱
建筑行业资质挂靠出事谁担责?
建筑行业中,企业想要蓬勃发展离不开建筑企业资质,而资质的获取难度大周期长。
资质的获得只能通过申办和收购。然而有些企业为了取巧,通过资质挂靠的方式来承接工程,然而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且一旦挂靠方出事,整个企业单位也将受到连带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通过调研类案发出提示,一旦发生重大事故,被挂靠单位的相关人员,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出事了,法院这样判
赵某明知挂靠资质违反条例,仍允许没资质的老朋友王某(男,殁年51岁)挂靠,并允许王某以该公司名义,承揽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某甲总医院门诊楼空调系统冷却塔维修工程。
结果,王某在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在某甲总医院门诊楼屋面天井边缘距地面24.4米高处违规作业时,身体失衡,从天井砸穿挂号大厅顶棚采光板坠落至一层地面,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认为,赵某虽然未参与现场施工,但是允许死者违法挂靠,属于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管理的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形,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在明知对方不具备作业资质的情况下仍旧违法让其挂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以被告人赵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
赵某和他的律师认为,赵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他们的理由是,死者王某明知挂靠不合法,却仍然挂靠,且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该自己承担责任。赵某没有参与现场施工,不负有安全监督责任,不能仅仅因为他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就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以被告人孟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
这条判决给企业单位敲了一个很响的警钟。
调研法官解释,这类案件涉及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1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被告人是否必须是亲临施工现场的责任人员,即“现场性”。
在被挂靠单位的责任人员从未直接参与现场施工,亦未直接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指导的情况下,是否符合刑法条文中所要求的“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
挂靠人必然明知该挂靠关系被法律所禁止,但仍旧以挂靠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下,基于责任自负的法理,是否可以相应的免除被挂靠单位的责任。
法官认为,“现场性”并非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必要条件,是因为“现场性”很有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底层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的责任倒置。
法官解释说,在一般的生产、作业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劳动者虽然要付出直接的劳动,但对于安全生产设备的配备以及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往往拥有较少的发言权,如果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要求“现场性”,则一旦出现伤亡事故,这些底层劳动者可能因为他们在现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反,生产、作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虽然不用直接参与现场施工,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措施往往具有决定权,倘若基于其不具备“现场性”,而免于追究法律责任,这十分不合理。
据介绍,按照生产施工单位的通常内部治理方式,依据离现场由远及近的标准,可以将生产施工单位的内部人员分为:
第一层级,很少在现场的企业高层领导者;
第二层级,有时会在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的企业中层领导者;
第三层级,直接在现场的工人和现场指挥者。
法官调研发现,在大多数场合,挂靠者一般承担的是上述第二或者第三层级的职能。在挂靠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场合,还可能存在挂靠企业的责任者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责任分担。
法官提醒,在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中,挂靠行为被法律法规所禁止,但是该类行为仍旧屡见不鲜。“只要能够查实被挂靠单位允许挂靠者挂靠,挂靠者以被挂靠单位承接业务,那么,挂靠者在该业务期间从事的任何职务行为,都应当视同为被挂靠单位的行为,挂靠者发生的责任事故,被挂靠单位自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举例,在有些案件中,挂靠者和被挂靠单位之间,会达成书面协议,约定所谓的免责条款,即由挂靠者自己负责一切安全措施,被挂靠者不负任何责任。“这种免责约定没有法律效力,挂靠行为本身即已违法,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一个企业有三大底线: 1、诚信 ,;2、制度 ; 3、法律 ; 如果这三大底线全部洞穿,那么这个企业还能继续走下去吗?
我们应当守住诚信;规划好制度;遵纪守法;才能无所畏惧攀登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