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越说厂房 - 业务税务法务协同操作实务连载-房子就是不动产-细究其中所以然

   时间:2022-12-01 12:44:54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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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企业最近买了钢结构厂房,安装完毕后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发现固定资产不动产增加后,现场核实了解详情后要求企业就购买的钢结构厂房价款缴纳契税。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而房屋的买卖必定伴随着土地使用权属的变更,因此成交价格应包括房屋及土地的价格。

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所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后,包括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在内的十类不动产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登记。“房产证”将逐渐换发成“不动产证”。原本,购房者买房后办理产权证,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开始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合二为一,统一登记到不动产权利证书上,也就是说,两证变成一证。

好的,问题清晰多了,企业只是买了钢结构厂房,而土地仍然是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并没有变化,而钢结构厂房又是个什么性质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很明显,钢结构厂房属于货物,开具的是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品名为货物而非不动产,企业虽然以固定资产入账,但土地使用权并没有转移,购入的又是货物,哪来的房屋转移征收契税呢?

作者:王越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文章标签: 房子 王越 细究 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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