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指引第7号,企业内部控制指引采购业务

   时间:2023-02-23 02: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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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指引第7号,企业内部控制指引采购业务

企业内部控制指引第7号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 号——组织架构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2 号——发展战略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3 号——人力资源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4 号——社会责任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5 号——企业文化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7 号——采购业务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8 号——资产管理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0 号——研究与开发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1 号——工程项目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2 号——担保业务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3 号——业务外包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4 号——财务报告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5 号——全面预算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6 号——合同管理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7 号——内部信息传递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8 号——信息系统

企业内部控制指引采购业务

7月24日晚间,世龙实业(002748.SZ)公告称,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世龙实业2022年度因资金支付审批制度执行不严,导致公司遭遇电信诈骗,并遭受经济损失;采购业务支付预付款过程中,未对供应商成立期限、供货能力等进行充分调查;销售业务过程中,在客户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情况下仍继续出售产品,未对客户信用状况、交易风险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

江西证监局指出,上述事项反映公司在资金管控、购销业务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且年审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 第七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第五条有关规定。

二是未披露个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2022年4月30日前,公司一直未披露鹰潭市齐晖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也未就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决策审批程序。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追认 该关联方及相关关联交易内容。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世龙实业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应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江西证监局报送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据同花顺数据显示,世龙实业主要从事AC发泡剂、氯化亚砜、氯碱等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有AC发泡剂、氯化亚砜、氯气、十水碳酸钠、蒸汽、烧碱、氨水。

值得一提的是,世龙实业股价2021年2月份最低仅为4.7元/股,截至2022年7月25日,股价收报于14.3元/股,当日逆势上涨3.10%,区间涨幅达200%左右。对于世龙实业未来股价走势,银柿财经记者也将持续关注。

企业内部控制指引由什么组成

企业内部控制引导由:应用指引、评价指引和审计指引。其中应用指引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与信息系统。

企业内部控制指引包括

【#证监会进一步规范强化投行内控现场检查#】财联社5月27日电,为督促证券公司不断加强投行业务内控建设,提升执业质量,近日,证监会在系统内印发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现场检查工作指引》。《工作指引》以强化现场检查为着力点,督促证券公司更好地发挥投行内控机制的监督制衡作用。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重点内容:一是明确五种应当开展检查的情形,包括投行项目撤否率高、投行执业质量评价低、负面舆情数量多或影响大、承销公司债券或管理资产证券化项目违约率高、因投行业务违法违规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二是明确三方面重点检查内容,包括证券公司投行内控制度机制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投行业务廉洁风险防控机制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以及公司高管、内核、质控及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履职尽责情况。三是明确四类应当予以处罚的主体,即检查发现证券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内控人员、业务人员等四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移送稽查部门、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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