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东奥,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时间:2023-03-16 16:00:0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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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东奥,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东奥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以及固体盐。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按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和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予以确定。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体现了使用资源的社会责任。

纳税人销售资源税应税产品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分别为:在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时,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在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时,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在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时,为收到货款或收到收款凭证的当天。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将应税产品移送自用的当天。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资源税的计量:应交资源税税额,应按照应税资源的数量和适用税率计算,其中应税资源数量的确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用于销售的,为销售数量;企业自用的,为自用数量。资源税的税率为定额幅度税率,并根据税目不同,分为8类,其中:原油为8~30元/吨,天然气为2~15元/千立方米,煤炭为0.3~5元/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为0.5~20元/吨或千立方米,黑色金属矿原矿为2~30元/吨,有色金属矿为0.4~30元/吨,固体盐为10~60元/吨,液体盐为2~10元/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来源:【昆明日报-掌上春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022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第九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十二条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第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

(二)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

(五)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

(六)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的原油。

(七)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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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征税对象2022

在最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各类税收的改革,在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的试点,在2022年4月1日将增值税的税率由16%降到13%。而今天我们要说的是与石材行业有着密切关系的资源税。

资源税在2022年12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计,由此开始资源税法案正式上升为法律。从字面的意思我们不难理解,资源税就是以资源为征税对象的。资源税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实行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这是什么意思的?就是说所有的开采者都应该缴纳资源税,好的矿还要多缴纳一些。资源税的开征对于石材行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其最主要的影响就是以后纳税有了一个固定的幅度(1%-10%)。

像我们比较熟悉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都在征税的范围以内,其中花岗岩、大理石类的石材都属于“其它非金属矿原矿”。不同的资源征税的税率也不尽相同,其征税的标准如下图所示: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主要的建筑用石材、饰面石材大理石、花岗岩的税率范围为为1%-10%,至于具体的税率是多少,则还应当根据矿山具体的情况来定,比如上述所说的极差调解,中、优的矿要多征一些。

国家通过一系列的税制改革,减少、合并了许多的税种,从根本上为企业降低了生产成本。这对于石材行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典型的案例就是广西岑溪石材矿产资源税征收!但还是引起了石材价格的上涨!

详情:还记得3月发布的矿产资源税改吗?岑溪花岗岩价格终于还是上涨了。

重要通知:由于矿产资源税改,各项生产成本高涨,环境保护投入不断增长的前提下,岑溪花岗岩从2022年5月10日开始所有板材在原价格上涨3元每平方。

通知

各位石材老板:

为了发展岑溪石材产业,提高石材产品价值。经部分矿山业主代表共同讨论,准备从2022年5月10日起各矿山花岗岩荒料出关费用按以下标准计收。

1.岑溪红荒料每吨按48元计收出关费用(一般纳税人每吨按27.34元,外地一般纳税人除外)。

2.三堡红荒料每吨按43元计收出关费用(一般纳税人每吨按24.64元,外地一般纳税人除外)

特此通知!

原文件如下:

各矿山企业,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从今年5月上旬开始,岑溪市全面启动矿产资源税收协同共治系统,矿产品(包含花岗岩、花岗岩固废物等)实行出站称重征收相关的税费。同时要求花岗岩等固废物只能在本市辖区内加工利用,不得外运加工利用。该系统对运输矿产品的车辆实行绑定的准运IC卡管理,从车辆入站—出站称重交税费—运输—收货方场地卸货—收货方电脑上确认收货-系统准许本矿车下次进入矿场承运矿产品等全过程实行监控,请各矿山企业大力配合,积极支持,并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通过一系列的税制改革,减少、合并了许多的税种,从根本上为企业降低了生产成本。这对石材行业到底是好还是坏呢?到底是不是像岑溪一样反而引起石材价格的上涨?

环境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及税率

1、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有: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2、资源税采取“普遍征收,极差调节的原则”因此各地方征收的税率是不一样的,资源条件好的,税额搞一些;资源条件差的,税额低一些。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环节

#学习笔记# (国家税收)2.2.3中国税制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税制体系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调整与变革过程。

其中,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范围最广,程度最深,影响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

这次税制改革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指导思想,选择以货劳税和所得税为重点,建立起一个多税种,多次征,主次分明的复合式税制体系。

从法律效力来看,中国税制具有层次立体,丰富多样的法律体系。从征税对象来看,中国税制具有相互搭配,相互协调的税种体系。

中国税制法律体系,各有权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规定所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由于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不同,因此其法律效力也不同。我国税制法律体系,按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六种。

第一种,税收法律,我国的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除宪法外,在税法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有权机关制定税收法规、规章的法律依据。

其他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宪法和税收法律相抵触。

在现行税法中,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都是税收法律。

第二种是授权立法。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

授权立法与制定行政法规不同,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规定或条例等,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它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程序上还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除属于法律的四个税种,其他14个税种的暂行条例都属于授权立法,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等。

第三种是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一种法律形式。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

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

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都是税收行政法规。

第四种,税收地方性法规。税收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且需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的授权形式。目前,我国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自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第五种,税收部门规章。根据宪法规定,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

其制定规章的范围包括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办法等。

税收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效率,但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例如,财政部颁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都属于税收部门规章。

第六种,税收地方规章,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但是,地方政府制定税收规章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没有税收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是无权自定税收规章的。凡是越权自定的税收规章没有法律效力。

例如,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中国税制税种体系

目前我国税制共设有18个税种,按照其征税对象大致可以分为六大类别,

货劳税类,其征税对象是销售收入或数量,营业收入或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或数量,那么具体税种举例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烟叶税。

所得税类。征税对象是收入分配环节按照企业取得的利润或个人取得的收入来进行征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包括车船税,房产税。

资源税类,征税对象是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例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行为税类是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征税,包括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水、船舶吨税、环境保护税。附加税是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作为征税对象的,例如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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