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准则是第几号,新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

   时间:2023-03-22 12:16: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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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准则是第几号,新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准则是第几号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出自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其可关注两点:  1、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2、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一句话,明确了该资产仍是企业核算的固定资产而不是低值易耗品或者直接进费用的办公用品,第二句话明确了不用分年度计算折旧而不是不再计算折旧。也就是说这两句话的关键几个字,限定了范围。因而个人的理解是,这类资产仍然按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定的几个要素来进行判定是否属于固定资产,不应因5000元的价格对固定资产的判定产生实质影响;另外对于判定为属于固定资产的资产,仍然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计入成本费用。举个例子:  企业2014年2月购入电脑一台,价值4800元,企业按照准则判定其属于固定资产,则其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原值4800  贷:银行存款4800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4800  贷:累计折旧4800

新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与第四条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定义: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拓展资料:

从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角度讲,固定资产是指:

1.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2.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07年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认定价值限制取消,只要公司认为可以的且使用寿命大于一个会计年度的均可认定为固定资产,按照一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3.使用期限较长。

4.单位价值大。

这里的规定比《企业会计准则》当中的规定范围要小,主要不包括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因为销售房屋、建筑物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企业在确认固定资产时,需要判断与该项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实务中,主要是通过判断与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到了企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取得固定资产所有权是判断与固定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到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凡是所有权已属于企业,无论企业是否收到或拥有该固定资产,均可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反之,如果没有取得所有权,即使存放在企业,也不能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

但是所有权是否转移不是判断的唯一标准。在有些情况下,某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属于企业,但是,企业能够控制与该项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将该固定资产予以确认。

例如,融资租赁方式下租入的固定资产,企业承租人虽然不拥有该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但企业能够控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与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到了企业,因此,符合固定资产确认的第一个条件。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要确认固定资产,企业取得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必须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有时需要根据所获得的最新资料,对固定资产的成本进行合理的估计。如果企业能够合理地估计出固定资产的成本,则视同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发布是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哪一步

一、《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发布是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第一步。

、说明:2014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制定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63号,以下称《改革方案》),确立了政府会计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持突示剧子持微加件钱沿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具体内容、配套措施、实施步骤和组织保障。从20争黄厚活14年至2022年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奋斗期。《改革方案》提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验示皮滑言告制度改革是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重大改革,其前提和基础就是要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包愿蛋理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和健全完善政府地赵留丝慢稳会计制度,其中,制你突怎永请煤超求必显值定出台《基本准则》查础第离观孙帝律是《改革方案》确定的2015年应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

1、2015年360问答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2016年7月6日nbsp;财会[2016]12号文“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根据《政府会宜古死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尽粮龙实京》,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另效差服笑但行通知。2016和和2017年又陆续发布了具体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和第6号《政府储备记包跟映坚度周重粮市物资》

3、2017年离径绍单古整乡满门烧2月21日财会[2017]4号“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我们制定了《lt;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gt;应用指南》,现予印发,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同步实施。

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在稳步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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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明确管理和使用部门的职责,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车辆、电脑、办公家具等。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物质设备,则作为低值易耗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与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处置、转移等活动有关的部门及个人。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和编码

第四条公司的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4.1房屋及建筑物,是指公司拥有的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如厂房、办公用房、仓库、食堂、宿舍等;

4.2机器机械设备,是指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4.3交通运输工具,是指企业所拥有的交通及运输工具,如汽车、自行车、摩托车、叉车等;

4.4电子设备,本项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计算机、空调、复印机、投影仪、打印机等,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例如固定资产类别经济使用年限15.4财务总监审核签字后提交至总经理;18.4《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23.1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转移和处置等申请;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

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

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六条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

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确定。

第八条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

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

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后续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

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固定资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无形资产》。

第十条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

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

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

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一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

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

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

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

模式。

第四章转换

第十三条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十四条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

账价值。

第十五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

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

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

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

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处置

第十七条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

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八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

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披露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

提情况。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

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根据本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

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

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

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其中,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

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

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

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

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

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

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四)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

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

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

取服务收入,该旅馆饭店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采用公允

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

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一)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

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

销;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

处理。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所在地,通常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市。对于大中型城市,应当为投

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区。

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

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

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

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一)转换日的确定。

1.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是指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其转换日

为房地产达到自用状态,企业开始将房地产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

的日期。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或者自用建筑物、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

用改为出租,其转换日为租赁期开始日。

(二)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该项投

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

积),计入所有者权益。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应当

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准则2022

财联社11月21日电,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2年金融街论坛上表示:

1、【郭树清:我国仍然处于城市化的高峰时期和乡村振兴的起步阶段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具有很大的增长潜能】

2、【郭树清:将一如既往地欢迎经营稳健、资质优良、特色突出的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市场】

3、【郭树清:最近部分银行理财产品净值波动总体风险完全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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